对省军区直属企业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以及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从一九九五年起,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中央企业向在省的中央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国税同意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经省国税局同意,其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除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外,都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并定期全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林业部门直接向购买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木材公司等纳税人接受林业部门委托随同销售林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应并入林产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规定,我们认为燎草仍属农业产品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你局国税政字[1994]第018号请示报告悉。根据报告反映,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不属于电信单位,也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仅在销售BP机的同时,受邮电局委托代收BP机的入网费、月租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所得收入(包括入网费、月租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市、县施工工程纳税地点问题:对纳税人承包我省境内跨市、县施工工程,由纳税人按所跨市、县境内的施工工程量划分工程收入,分别向施工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鉴于手扶拖拉机底盘是生产手扶拖拉机的主要部件,与整机的区别仅限于未装内燃机,具有农机的专用性,因此,可以比照农机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用于生产手扶拖拉机底盘及整机的各种零部件,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原则上查帐征收;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对帐证不全或无帐证的、规模较小,难以控管的,在调查测算后,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随营业额征收。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和国发[1994]10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除外),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基金”。“基金”计入成本,税前列支,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申报,主动缴纳,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集中、管理。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房屋建成后或在房屋买卖转移等权属变更后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房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为抛荒的耕地)。占用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乡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安徽省车辆税额表》计算。《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自用的车船,是指各该单位用于公务和内部生活服务的车船,不包括其所属工商企业使用的车船和出租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凡在本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依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指定,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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