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北京消费季期间,对企业围绕北京消费季重点活动主题,在元宵、七夕、中秋、重阳、冬至等中国传统节日以及五一、六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强北京消费季品牌活动宣传,给予资金支持。
各区要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有关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行业涉及的改革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
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为确保新制度在我市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落实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加强专项信贷支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将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授信“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因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上市后按照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给予奖励。该项资金由企业统筹安排,只能用于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十批)、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2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和北京市202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税务部门与相关收入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妥善做好划转工作对接和业务交接,积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同时要做好对缴费人的政策宣传,优化缴费流程,切实提高缴费服务水平,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将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和普惠服务支持力度。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各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贴身服务和资金支持,并进一步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经审核备案后,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本市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备案有效期限,备案生效日期和备案截止日期以系统登记日期为准。参保人员备案就医地或单位、险种等参保关系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备案后原备案有效期限自动失效。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担举报奖励工作。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对《京津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更新,新增“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纳税信用复核”等26项业务,删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等5项已取消业务,现将新版《清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大病医疗保障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上不封顶。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应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针对性重点了解相关行业状况和监管环境,重点关注内控有效性和财务报表粉饰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和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6日(星期一)。对受疫情影响12月26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不再执行。
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现将《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适用于有缴费协议且能正常使用的参保人。须在银行批量扣款日的两个工作日前确保账户状态正常且余额充足;选择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的参保人在批量扣款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缴费;每月扣款仅一次。
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并按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自2022年11月7日起,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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