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各局应高度重视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的落实。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582号 2004.12.1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后续管理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纳税人就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和税务机关受理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做好纳税服务、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的一项综合性税政管理措施。
对农村信用社多征收的营业税税款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94]074号)规定处理,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凡2004年12月31日(含)前在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京地税征[2004]565号文件规定到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特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其免收费用的统计工作,按照其他税务登记证免收项目的统计口径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重新委托的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一律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并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规定安装新的货运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为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并加强跟踪管理。
我市行政辖区内,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发生跨区县变更的,各局应按市局有关规定变更其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以下简称《滞纳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加强与工商、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对借用、买卖、冒名顶替,并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者,要严格监督、检查,对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对已入库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业务等,在今年年底以前积极协助纳税人依法办理相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退返手续。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应积极组织抓好直接征收契税的相关工作,落实征收机构、地点,配备征收人员。各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大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前的相关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直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尤其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不仅能够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性强,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
各主管税务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开展自查,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县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工作疏忽、管理不严,政策贯彻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应征未征或漏征税款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局内予以通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文件规定,我管理部核定23家出口收汇核销企业(考核A类),为第三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并于2005年1月4日开始实行。“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凡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为顺利开展个体税收交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各项资源,采取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场所实行联合办公和在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直征的方式,开展契税直征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各局要对已取消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凡涉及一个以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弥补亏损、工效挂钩工资和广告费扣除等事项,应充分利用CTAIS系统进行监控,对于CTAIS系统尚未涵盖的事项,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手工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好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的核对工作。
各区县分局要充分认识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意义,做好相关工作,促进企业的农产品出口。退税部门要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及时受理,加快审核,尽快上报,对出口企业农产品的退税申请和审批不受批次的限制。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秩序,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对原由市国税局代为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改由我局直接征收管理。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接管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将重点针对享受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工作,并配合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征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税务行政复议权利。
对各类审核审批事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各区县局、分局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减免税、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等各类事项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各类审核审批事项的户数、金额、调整额等内容,分析审核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印花税票代售的审批流程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岗位补贴收入的范围、标准暂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3]9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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