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顺义店、密云店使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问题均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44号)的规定办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京税三字(1991)607号)文件中第一至六条的规定执行。各局要严格审核手续,对提出申请汇总缴纳印花税并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单位核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经市政府批准,全市范围内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家禽加工、冷藏冷冻的企业和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做好农业税免征工作的重要性。由各局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领导牵头,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安排和工作部署。
对我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应将其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请你局按照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审查核实上述5个企业、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是否符合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在2004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符合本文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其相关报批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的规定办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处理问题取消有关审批后,对已自行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在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仍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收费许可证变更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区县的《收费许可证》的变更与年审,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负责办理。
各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并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评估范围、评估内容等),各局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军队保障性企业是指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08号)规定的企业,请依照执行。
凡适用于两种及两种以上征收率的,应要求企业按不同征收率单独核算其生产经营业务,并自其申报2003年度年度所得税及2004年度1季度季度所得税起,按不同征收率分别纳税申报。
按总局要求此次数据集中工作采用市局集中的存储模式。目前市局设备配置环境为一台ORACLE817的UNIX主机以及一台安装WEBLOGIC7.0和数据集中管理软件集中版的WIN2K主机。
各局应发函告知欠税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如不便于逐一发函告知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公告栏、电子大屏幕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税务档案工作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区两级分别保管。
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项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即在继续实施原定征管办法的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部分个体工商户仍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审核明细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003信息中的出口额、企业期末留抵税额、适用退税率、本期免抵税款、累计免抵税款。《审批申请表》应包括汇总的本期免抵税款、累计免抵调库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我市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定为3.3%,以上,请依照执行。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中,要按照总局文件精神,认真划分2003年底前的陈欠退(免)税和新发生退(免)税,对于符合文件规定在国内销售或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均作为2003年底前的陈欠退(免)税款处理。
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市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要将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督察考核内容。
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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