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各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从金税工程稽核数据库中抽取的数据通过MQ上传市局信息中心,数据上传目录为:MQ通讯服务器上的数据集中上传子目录(GGSJGLPTSend)。各局从2004年5月开始统一使用MQ通讯服务器报送稽核数据,不再通过FTP方式进行上报。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对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适用于停车收费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贰元伍角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
在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又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分别做好相应的延伸检查工作,增强打击力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规定基数、规定比例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经审批后超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支出部分可全部列入成本或费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基数、比例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结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中相关规定,继续依照执行。
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未达缴纳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4〕61号)规定的现行征收率或核定的定额征收。
各局要结合财税[2003]10号及财税[2004]38号文件规定,积极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相关区县局、分局的奥运税收协调小组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注意收集与奥运会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征管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根据总局文件第一条,对于在京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的计税方法,应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73号)文件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局应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耕地占用税交接后由各局的地方税科和分局的业务科负责税政管理,各局应指定税务所进行集中受理,以便于统一管理。征管中的具体核实工作,由各局的地方税科和分局的业务科负责。
各局上报的《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奖励审批表》应使用市局统一下发的标准文书范本,并按所附填写说明规范填制。随奖励审批表报送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确保其数字清晰,内容完整。
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
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而按照进便函[2004]33号第一条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6个部门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01号)中列名的重点企业(有涉嫌骗税问题的企业除外)范围掌握;
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最近,有个别区、县局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未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此,市局要求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文件规定,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重新制定了《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按照总局要求,市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并下发邮件通知,要求各局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工作。
根据市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市局各业务处对2003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报如下:
市局在新系统税务登记模块中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设定为固定内容,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时,系统直接显示上述字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后,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前,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该期已办理“零申报”。
政务公开指通过TAX861网站、税务检查告知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公开税收政策、机构职能、办案程序、法定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包括对税务稽查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以及处理程序进行公开,将廉政制度和投诉方式进行告知,并设置与纳税人的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所需信息,将稽查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凡涉及领购使用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停车收费企业,应持原办理发票核定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设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发票核定。同时对其他由于调整计费单位,需要使用其他面值发票的也要重新进行发票核定,并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