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县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办公室的安排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做好各阶段的工作安排。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呆账损失,由企业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8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凡2003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请结合市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49号)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10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为满足纳税人的非法需求,随意纂改税控装置产品功能和标准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税控代理服务商销售其税控产品,并对出现问题的税控机具连同密码器、IC卡作收缴处理,所造成纳税人的损失全部由税控代理服务商负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732号)转发给你们,相关征收机构在办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应留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车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或其复印件。
对签有合法合同或协议,并直接从事展览场地现场布展施工业务的单位取得的展览场地现场布展施工业务收入,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规定的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中第二条第三款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包括我市远郊区县公共交通客运线路。但不包括省际间长途客运公司和城市公共货运公司。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退耕农户种植的经济林和生态林,从取得收入的年份起应恢复征收农业税。具体年限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区县种植林木的主要品种、进入收获期的年限等因素,参考区县林业部门的意见后研究确定。
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发票范围为纳税人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除涉及农民的合法收费外,其他一切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农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第六条、《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5号)第四条中关于“原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应大体相当或略高于当地同等地块农业税常年产量”的规定及第五条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调动和保护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绿化用地补偿、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31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征收机构认真做好免税车辆的办理工作,并于2004年元月20日前将实际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税额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征收机构认真做好免税车辆的办理工作,并于2004年元月20日前将实际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税额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中所要求的“一日”,是指扣缴义务人获悉纳税人拒绝扣缴或拒绝给付应纳税款后一日内。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扣缴义务人的报告,应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各局纳税申报厅的窗口功能要进行归并,即:在现有条件下,先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与纳税申报归并在一窗办理;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各局要相应进行窗口设置、人员岗位、设备的调整,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成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及办税事宜,确保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方式的顺利过渡。
上述纳税人跨区、县经营,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附后),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接受税务管理。
农业税附加的使用管理应纳入经管部门的村级财务管理范围。实行村账镇管后,财政、经管部和村级之间要进行账目核对。年终村委会要向镇经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农业税附加资金决算情况。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二条定的新办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其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对于因调整征管范围涉及的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有关税收资料的清理工作,将上述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档案、征收档案等有关资料(包括各类文字资料和信息资料)及时移交给开发区分局。
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意见,对于定额征收方式有异议并要求实行查实征收意见的,可结合纳税人的申请情况,适时研究开发车载税控计价装置,逐步实行查实征收办法。
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货物,必须认真审核,发现疑点要对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其进项税,核查无误后,办理“免、抵、退”审批及开具专用税票等相关手续。
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此公有住房变成商品房。出售此类商品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商品房销售额,减去购买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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