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调动和保护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绿化用地补偿、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31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征收机构认真做好免税车辆的办理工作,并于2004年元月20日前将实际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税额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征收机构认真做好免税车辆的办理工作,并于2004年元月20日前将实际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税额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中所要求的“一日”,是指扣缴义务人获悉纳税人拒绝扣缴或拒绝给付应纳税款后一日内。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扣缴义务人的报告,应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各局纳税申报厅的窗口功能要进行归并,即:在现有条件下,先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与纳税申报归并在一窗办理;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各局要相应进行窗口设置、人员岗位、设备的调整,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成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及办税事宜,确保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方式的顺利过渡。
上述纳税人跨区、县经营,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附后),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接受税务管理。
农业税附加的使用管理应纳入经管部门的村级财务管理范围。实行村账镇管后,财政、经管部和村级之间要进行账目核对。年终村委会要向镇经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农业税附加资金决算情况。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二条定的新办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其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对于因调整征管范围涉及的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有关税收资料的清理工作,将上述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档案、征收档案等有关资料(包括各类文字资料和信息资料)及时移交给开发区分局。
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意见,对于定额征收方式有异议并要求实行查实征收意见的,可结合纳税人的申请情况,适时研究开发车载税控计价装置,逐步实行查实征收办法。
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货物,必须认真审核,发现疑点要对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其进项税,核查无误后,办理“免、抵、退”审批及开具专用税票等相关手续。
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此公有住房变成商品房。出售此类商品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商品房销售额,减去购买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市局统一刻制"局长名章",交由第一、第二稽查局使用。凡在稽查办案中涉及需要采取以下四项执法措施时,应填制《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并加盖"局长名章"后执行。
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经我市各局批准纳税人使用的IC卡报税或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申报日期以各局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资料的报送期限为每季度末之次月内。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应在领取到《外地政府(企业)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对北京首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收入,暂此照办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5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在2002年底以前报市局审批的免税饲料产品,并已经市局批准下达了免税批复,该免税饲料产品在2003年实现的销售收入,可继续按规定执行免税政策,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各区县局、分局应采用将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同弥补亏损台账相核对的方法,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纳税人允许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要要好免抵退税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出口企业当期已申报,相关单证、信息齐全的,要加速审核并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已批复的免抵调库税额,要及时进行调库,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工作,此前市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鑫茂综合商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我局与市工商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3]78号)第一条规定,“321号通知”第三条提及“农副产品”,仅指蔬菜、粮油。
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凡与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无关的其他减免税,仍沿用目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减免税申请审批的方法,纳税人不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中填报数据。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凡纳税人以外币结算业务开具发票的,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折算办法将折算的外币金额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
代理服务商怠于履行安装、维修、调试及培训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以向纳税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并监督代理服务商继续履行安装、维修、调试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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