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总局的(国税发[2002]65号)文件和市局(京国税发[2002]153号)通知以及本通知。认真贯彻落实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
“国税发[2002]118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所述“生产厂家”亦应包括车辆经销企业;所述“原始完税凭证”应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车辆购置税代征缴税收据》。
鉴于该通知中有关内容涉及现行营业税征收政策与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范围的重大变动,请你们结合本通知迅速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尽快报告,以便市局统一协调部署合法营业税征收规定的有效贯彻。
根据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有关规定,非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分管的纳税人,如北京市国税局所辖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所辖的部队军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本市不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适用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税发[2002]10号(京国税发[2002]119号转发)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2年10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向纳税人出售旧版发票。但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且已交款的纳税人,在税控装置安装前用完发票,可向其出售少量的旧版发票用于周转,同时应协调税控装置服务商加急优先安装税控装置。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新细则的对外宣传工作目前要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的宣传口径、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进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原定于今年举办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竞赛活动暂时停止,明年将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征管法知识的考核或竞赛工作。
各基层局在确定重点纳税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规定的范围选择重点纳税人,纳入重点管理。
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应调整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如:2002年11月10日是星期日,11月11日征期顺延一天,则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的调整工作,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完成,由系统默认值或上期设置值调整为“11”。
休假后第一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征收所(或发票所)认证岗的工作人员,应对上月认证采集的发票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将发票抵扣联数据和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由认证系统导至软盘,并上报各局流转税管理科。
从2002年10月1日起,八个局停止发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个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税务机关在举报案件查实后30日内,按本补充规定确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并填制《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后附),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举报人。
税务机关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保密的,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审查认定,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和邮电部北京邮票厂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发票的资格。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35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9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0.1元--2元)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本8元调整为每本1.00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得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京财综[2002]1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照执行,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批复中提及的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规定的退付现金的程序办理。
北京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今2002年第92号)中对《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部分条文的修改决定,结合我局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恢复征税。各区县局要以此为契机,对定期免税项目恢复征税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为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市局不再临时发文。以上规定如有变化市局另行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工作,提高审核水平,并为今后进一步促进中介机构发挥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桥梁和鉴证作用,我局定于2002年9月至11月对2001年度从事企业所得税相关审计业务的182家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工作调查。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54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充分发挥发票改革对于加强原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的实际作用,有必要对原定期定额征管办法进行调整,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填报的营业收入据实征收各项税费,以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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