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备监督职能的单位提出的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对不具备监督职能的单位提出的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科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般纳税人因经营需要注册地址发生跨区、县变更,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为其办理税务档案转移手续时,在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中登记转出时间并加盖局章,随同税务档案一并转出。
对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腾退用地范围房屋的被腾退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依照《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免征契税。
经市局核定,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北京市平谷区印刷厂、北京兆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丰台区印刷厂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厂核定标准》,市局决定保留以上五个印刷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厂资格。
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上述货物的,其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13%。原按17%税率计算并多缴纳的增值税款,在纳税人将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换开13%税率的专用发票后,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其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年度增值税应纳税款中抵减。
根据近期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我市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选择在现金交易量较大、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的行业(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实行有奖发票,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人对于不开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的现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印制任务转托于其他企业印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这部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今年发票改革工作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取得它们的支持和配合。对于在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抗税和其它阻碍发票改革实施的行为,要制定预案并予以坚决打击,以保障发票改革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减少部分纳税人通过对不开具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的现象,决定在部分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的行业,设立奖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版面、适用范围及发票核定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发票奖区的内容由中奖大(小)金额和谢谢您组成,由指定的人员(市局)按照布奖方案和印制批次,以及发票布奖管理软件操作程序的要求设置每批需印制发票的布奖工作。
对部份分局的纳税人已经预缴的工本费,有关局应于五月底前将全部预缴工本费一次性开具完税证缴入国库,严禁将预缴款再转存在其他帐户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本《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的规定,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1年度可按照所属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和使用管理费,并于2002年6月底前将提取管理费的额度、用途等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为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保障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明确税务机关的职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控装置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市有关综合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监控职责,组织试点企业出资人切实做好所属企业的试点工作,对试点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协调与完善试点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发标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7年5月15日。发票承印资格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时间另定)。2002年5月15日以前向现有发票承印企业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废止(公园门票定点承企业除外)。
为保证我局制定的发票改革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自2002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监控税源的预期目的,现就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我市已经停止供应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此,对“326号通知”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根据此文件精神,为保证印花税票的正常供应,今后各区县局、各分局必须按季上报印花税票季度用量计划,上报时间与报送其它票证报表时间一致,10月份在报送四季度印花税票用量计划的同时保送下一年度计划用量。
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申请汇总纳税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3月31日前未获国家税务局批复,又未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抄送申请的,税务机关有权就地征收汇缴企业及其在京成员企业的所得税。
加油站将收到的加油凭证(加油票)未缴回给预售单位而直接销售给其他购油单位的,其取得的收入一律征收增值税。
对旧货经营单位及旧机动车经营单位既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又经营其他货物的,应将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执行“减半征收”的政策。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不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计算减免税时间,按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给予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我市在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业务问题,市局以京地税个[2001]502号文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此前有关政策与《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此文件执行。
按照京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应在我市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2002年3月31日前在国税机关办理完税务登记(包括税种登记)的企业,一律在4月1日到15日内到国税机关进行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并办理纳税申报。
主管征税机关应按照企业申报的由退税部门签发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相关内容审核本期《申报表》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等栏目。
无论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有一家分行或多家分行,其摊列标准和方法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能擅自改变。如确实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摊列标准和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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