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进出口结构优化,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自2022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20.8元 。
推进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档案电子化;推动在汽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实现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增长,经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二手车流通 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22个),内容涉及应收账款(3个)、存货(3个)、投资(4个)、固定资产(10个)和无形资产(2个)的会计处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17个),内容涉及投资(3个)、固定资产(4个)、负债(3个)、报告(3个)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4个)。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2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5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市管企业土地房屋资产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市管企业存量空间资源经营管理质量与效益,现将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经济、促就业的政策措施。
合作服务商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自愿申请并由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公示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服务机构。合作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范围包括工商财税、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营销、软件服务、科技创新、检验检测、法律服务等领域(见附件1)。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
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报告及自查表。
密切关注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调整实施节奏,全面梳理,积极对接,扎实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社保医保缓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工作。抓住扩大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契机,扎实做好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领域项目储备。紧盯当前扩大信贷投放机遇,优选融资对象和方式,不断拓展低成本融资渠道。
为落实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结合实施城市更新和“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推动我市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区财政、税务、科技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地。对于《企业出资设立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公益性基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公益性基金情况表》,见附件2)列明的企业,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确保应享尽享。
按财政部统一部署,《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已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上公布,请有退费及调转意愿的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看具体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部署,更好激发辖区人力资源活力,实现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容缺办理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个人业务的自然人在线下办理涉税(费)业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承诺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时限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纳税人自愿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加强惠企政策辅导培训,确保兑现标准直达基层一线,对确需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申报材料的,应当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实现惠企政策事项公开申报、一窗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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