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保密的,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审查认定,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和邮电部北京邮票厂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发票的资格。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35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9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0.1元--2元)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本8元调整为每本1.00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得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京财综[2002]1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照执行,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批复中提及的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规定的退付现金的程序办理。
北京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今2002年第92号)中对《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部分条文的修改决定,结合我局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恢复征税。各区县局要以此为契机,对定期免税项目恢复征税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为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市局不再临时发文。以上规定如有变化市局另行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工作,提高审核水平,并为今后进一步促进中介机构发挥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桥梁和鉴证作用,我局定于2002年9月至11月对2001年度从事企业所得税相关审计业务的182家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工作调查。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54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充分发挥发票改革对于加强原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的实际作用,有必要对原定期定额征管办法进行调整,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填报的营业收入据实征收各项税费,以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使用《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汇总缴纳证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将于近期组织召开由有关区县国税、联社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对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系统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辅导和演示,发放学习辅导材料、有关软件及配套资料。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自今年8月1日在11个试点单位推行新版发票以来,陆续接到早点经营者反映,一般消费者早点用餐费用较低,但由于实行有奖发票后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较高,因此,时常出现开具给消费者的发票本身的价值高于实际消费金额的现象。
公示栏、公示牌的名称统一为“北京市XX(单位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各执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要注明委托单位。位置摆放要尽可能独立、明显,文字表述做到通俗、简洁。要坚持“谁设立、谁维护”的原则,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时,要及时维修、更换。
从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不再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采取分类折旧计提的方法,具体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其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个别确需超过3%的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2001年1月1日后多缴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应予以退还。
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所列减免税项目如实填写《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附后),报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
各局上报市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材料的工作,暂实行按月上报制度,即各局应于每月 15日前,将上月受理并审核通过的认定材料上报市局。市局收到各局上报的认定材料后30日内将认定材料整理并上报总局。
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本区县商业银行之间实现联网(采用ISDN方式),双方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程要求按时完成有关纳税人各种纳税信息资料的汇集和整理以提供给对方查询、统计和使用。
农业税收代征工作由乡镇财政部门中具有代征农业税收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与乡镇政府共同确定。代征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具体政策请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13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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