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预计使用量不多,故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局需要时可自行复制使用。填开使用程序及要求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行研究确定)向所在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由企业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事宜。
经请示总局明确,文件规定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印刷品,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正式出版物。
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应自领取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向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或重新认定登记手续:
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是在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的基础上,围绕建立新型征纳关系、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更加突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全年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开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局应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局反馈。
分析案件的特点、原因、成因,制定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分析案件的特点、原因、成因,制定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抵免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年度内抵免。
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经认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之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需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搞好行政审批制度化建设,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及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鉴于纳税条件中泛指实际纳税额(包括由国地税两部门分别负责征管的各税种的实际纳税额),因此经研究决定涉及我局系统负责征管的企业,无论其在国税部门的实际纳税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中的纳税条件,均可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出具完税情况证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4号)规定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自其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我局与北京市养路费稽征处等部门自行制作的宣传品,放置在车管所办公大厅,提示机动车车主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到有关部门依法缴纳税费。凡辖区内设有机动车车辆管理所的各区县税务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结合各自的管理实际,在每半年一次的票证检查中,落实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使用、保管税收票证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扣缴义务人也可采取适时抽查的方式,以确保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
积极推进稽查工作改革,认真贯彻总局稽查局和市局稽查局的稽查工作改进的各项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立足于本局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稽查改革的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近一时期,市局在对稽核数据进行清分、比对过程中发现,个别分局的滞留、缺联发票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本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其他区县税务局认证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进项发票)造成的。
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应将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及专项债券应收未收利息,单独设账核算,其专项债券应收未收利息不得冲减当期应税营业税。
各分局应对申请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额的企业,在200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棉花购进以及进项税额的计提情况认真审查,及时审批并通知企业补提进项税额。
各局原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行时间问题的文件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209号)通知规定,对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同时废止。
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业务,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报酬时,其代扣代缴境外企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凭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和依据境内企业开户银行相应“付款凭证”核实的含税金额认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区、县分局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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