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在800(或季收入在2400)元以上的,房地产坐落在城八区的综合征收率为7.3%;房地产坐落在郊区、县城、镇的综合征收率为7.24%;房地产坐落在其他地区的综合征收率为3.12%。
凡防伪税控企业有发票违章(不含虚开)行为的其最高开票限额降至万元以下,半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纳税情况另行调整;凡有虚开纪录的企业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全部专用设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建设北京星网工业园项目,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再将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北京星网工业园有限公司、最后由入园厂商承受土地使用权。
关于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问题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受托代理业务,凡以向第三者全额收款,然后向“所有权人”结算无形资产转让费的,对“受托方”可以其收款全额减除向“所有权人”实际结算支付无形资产转让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全国统一式样《完税证》由市局计统处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分局。请各单位分别于10月25日前上报两完税证的用量计划(可电话上报计统处)。市局将于10月底前将2001年《完税证》送达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业税及附加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期为每年的7月1日9月30日,秋征期为10月1日至12月25日。区县征收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品种及其收获时节,在秋季一并征收。
在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其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出具相关进货合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有效凭证后,经审批后,可予以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是纳税界定的受理部门,负责在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告知办理营业税纳税界定的有关事项,发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界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受理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申请。
涉税证明的内容必须有确定的时间范围,并做到引用概念正确,用词严谨,表述简练、数字准确。涉及税款缴纳的内容应分税种并按申报税额、已纳税额、欠缴税额和批准缓缴税额等项目分项填写。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新设立的公证机构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后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3号)转发给你们,外交部所属机构在办理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调运回国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各两份):
为适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市政府1992年第13号令),现就重新制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符合政策性减免的企业,由其填写《纳税企业单位减、免税申请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减免费申请附表》(表附后)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各区县局、各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
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的单位,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年的照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请各局对所存的百改千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清理核实,并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于2001年9月3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票证管理中心,经市局核实无误批准后,由各区县局自行监督销毁。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税、免税范围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减税、免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缴纳。
各局应及时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进行清理,对保险企业从事的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凡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名单(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附后)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2000〕66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原财政局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划转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征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1号),《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6号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自2001年8月24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别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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