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国产设备,各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由于企业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而未受理其退税申请的,一律在2000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期内重新受理并认真审核,4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
被诉部门工作人员因投诉事宜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的工作,积极组织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开展认真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在交接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管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单(注明财政级次);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与原市房地局签定的用地合同、减免费批复等法律文书;土地使用费开征以来的分户征收统计报表、费源征收底册、计算机存储信息、调研情况 以及涉及土地使用费政策法规、征管办法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同级地税部门。
自2001年1月1日起,协查经费由各区县局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车船使用税征收总额的5%提取并全部上交市局计会处,做为交管部门协查车船税手续费,由市局根据交管部门的协查情况和当年车船税的征收情况统筹安排经费支出。
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税务机关及时收缴其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并将收回的专用设备上缴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所称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10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联合承担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凡中科院提供相关证明的,可认定为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请依照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每年征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前可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管理办法》(附后),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与农业银行支行签订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协议书,并报市局备案。
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仍按《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国税[2000]216号)文件的要求进行。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否按照京国税进[1997]174号文件的规定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未按规定取得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企业,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不得对进口料件计算抵扣税款,企业自行计算抵扣的,应予以调整。
5月31日后,对经书面催报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程》的要求,核定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按《征管法》进行处罚,并向其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算,自2001年至2003年,对原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的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内的乡镇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交存后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其他有关各项福利费均在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实际列支;除上述各项以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全国性的税收执法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税收执法检查由市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法制部门统一布置,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除市局统一布置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外,各区、县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日常税收执法检查。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征管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03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将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办事处辖区调整为三个区的行政区域内。为此,请你们认真做好征税范围调整的有关准备及实施工作。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发[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有关区、县国税局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消费税的企业进行调查,对生产免税的香皂、子午线轮胎产品,要测算2001年消费税税源减少的情况,并将测算及调查情况于2001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欠缴税金核算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税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市局将在适当时机,对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 2号)精神,市政府已决定将原由市财政局承担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市地税局。
各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市政府印发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认真学习和提高行政复议文书使用技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书制作规范、合法,促进办案质量与复议案卷质量的提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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