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及时了解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按照本《批复》的规定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费用,应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核批准后,可向其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因关,停、并、转等原因,发生撤户或转移时,各局征管科应及时在发行子系统中做删除纳税户处理,征收所负责报税工作的人员应将该企业的档案信息从报税子系统中删除,流转税科应将区县级稽核子系统中的档案信息转到注销库管理,但不得删除该户纳税人的档案信息。
区县国税局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后,对其退税单证齐全、真实、有效,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退税申报.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生成预上报审批明细并按市局抽审选户意见送达抽审资料。
请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铁道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竣工结算时,应首先将其实际发生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费、配套设施费等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依照京国税[1995]211号有关规定按可售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确定其单位成本。
对原征收增值税但自2001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各局应要求纳税人及时办理减免税认定(减免税认定手续在市局未做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局自定),待减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8月1日后已经缴纳的应当予以免税的税款办理退库。
在我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暂由各分局自印),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58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报税务机关审批,分五年冲减应税营业额,对于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冲减的应税营业额,可以同时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凡使用本市个人机动车的纳(免)税人,均应办理申请使用IC卡的手续。从2002年起纳(免)税人持IC卡到税款征收点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在机动车检测场、新、旧车交易市场等查验点接受完税情况的查验。
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以实物投资形式分别投入到京能热电和京西发电的存货部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属于兼职不常驻的,其工资薪金为全球性收入,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额,确定为驻华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各局应加强对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的核实和确认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及时批复,同时严格对其2000年底基数冲减各期应税营业额的审核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和纠正。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的工作,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投资者之间的平等竞争,保证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持续稳定征收,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此项工作中,国税、地税、公安机关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出重拳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为首都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做出应有地贡献。
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将《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将批准意见发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审批情况通知企业。
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已上牌照或2000年内购买(不论是否已上牌照),均应按最近时期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补征车辆购置税。
《暂行规定》仅适用于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的特定时期。待实施细则出台后,市局将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暂行规定》及市局印发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154号)并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各项手续。
换发新《核定书》时,各局应依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所明确的《核定书》使用范围,对本局核发使用《核定书》的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凡属应核发《核定书》而尚未办理核发手续的业户均应在此次换发新《核定书》期间统一核发新《核定书》。
鉴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买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应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精神,做好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免税和管理工作,现将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和年检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各金融机构应予冲减的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经市局集中审批后,授权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市局批准的各年度冲减额度内,具体审批确定年内各纳税期具体冲减利息收入金额。
为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局会签认定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市局将企业名单以季度为单位通过局域网定期发至各有关区县局,区县局将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与企业认证证书进行核对后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为配合新《征管法》的实施,市局就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问题已在京地税征[2001]295号文件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现结合各区县局、分局的实际情况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现状,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为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税发[2000]198号《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知”的通知》及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所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购票数量及限额。主管税务机关按照“73号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情况核实后,依据《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实结果调整企业的购票数量及限额。
对我市新成立的区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以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支付开办费不足的部分,应由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方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请依照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