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将于2001年5月至6月陆续发送各地,请注意查收。各地收到新版专用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存的原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同时原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并全部上缴销毁。
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财税[2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8号)中有关软件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外贸企业内外销分别核算,因此对已将征退税率差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由外贸企业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调整申请表》(样式附后),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并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审批意见以红字冲减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转发给你们,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在我市试点地区内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按规定上缴相关部门,对提而不缴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人的完税证明及在华外国企业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提供,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182号)文件确定的征管范围,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负责办理。
各区县分局应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市级党政机关脱钩移交企业的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在移交过程中资产重组,成立新公司的,应先做纳税清算等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95号)第一条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须提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文件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证明及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及捐赠“红十字事业”的具体项目等,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转正手续(包括: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保留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在审批期间仍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各区、县局和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受理其征管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对其它区、县局、分局征管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应当先予受理,并在受理后3日内将投诉资料报市局法制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除上述76个单位范围外,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国务院其他一类会议收取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会议经费”部分,经另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专项核批,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应待遇。
自2001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起,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指总局划归北京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及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指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企业)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征收率,应分别不同年度,按以下规定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转发给你们,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照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各区县分局应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移交、撤消、解除挂靠企业的纳税清算、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上述企业在移交、撤消、解除挂靠过程中,债权发生转移的,其欠缴税款一并转移。
经研究决定,将原三种资金往来发票的开具范围并入现行相对应的专用发票范围,所填开的收入项目按其收入性质,凡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凡不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在填开发票时应附其不属于应税收入的证明或材料。
有效实施本《办法》还需要对我局的计会统计管理工作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鉴于这两项工作属于我局内部协调的内容,专业性较强,因此,拟待《办法》出台后,由有关处室根据《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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