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引进本区的符合核心区功能定位、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重点企业,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企业已累计实收资本和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情况,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万元(含)的开业设立补助。
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符合支持范围的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补足至2%,补贴上限最高为1.5%(视同完成退费的,补贴上限最高为1%)。
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做好恢复营业后短期内线下职业中介活动人员聚集的应对和疏导。未实现连续7天社会面动态清零区域内的机构,除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外,要进一步优化空间、班组、流程设置,避免造成单位内部的人员聚集。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成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工作,推动医疗领域“主动治理、未诉先办”,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燃气、混合动力以及纯电驱动的小型、微型客车;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
为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等不利因素影响,促进本市消费加快有序恢复,稳步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今明两年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继续稳定高校毕业生招(录)聘规模。鼓励头部科技型民营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在毕业生引进、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包括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等。符合条件的民间戏剧团体,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为促进有限合伙企业有序、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在逐渐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无论是税目的适用,还是征收方式的要求都更加明确。您提出的“合伙制企业股权投资,且被投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按照20%税率征税”的意见,对于激发高新技术企业活力,有积极推动作用。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自7月1日起,个人股权转让申报业务由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第一税务所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地兴居7号一层办税服务厅。
深入推动“两区”重点领域全产业链开放和全环节改革,强化外资项目用地用水、用能等要素保障,支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专业技术委员会结合司法实务中常见委托事项所涉评估标的类别,围绕含义、程序规范/技术规范、规范委托表述、委托材料及要求、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编写如下专家提示供执业人员参考。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本批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且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局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本批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且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要求。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要求,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决定废止《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发〔2012〕329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家庭及代持机构使用示范文本签订买卖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合同使用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现将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2),请遵照执行。
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扩围政策。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22个行业的困难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期限延长到年底。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落实好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微型、小型及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按照愿退尽退原则尽快办理完毕。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贷款服务中心线上平台办理的(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onething.html)、符合条件的首次贷款业务(“首次贷款”认定标准参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视同于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纳入《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家、本市稳经济相关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全力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23号)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特制定本落实指引。
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23号),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努力推动大兴区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制定本落实指引。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及扩围要求,在前期已将餐饮、旅游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范围的基础上,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纳入缓缴范围。
2022年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
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动服务,“一对一”精准推送信息,全程网上办理,确保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
该政策的补贴对象为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承租本市非国有房屋、已为注册在孵化器内且实际租用孵化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减免2022年内房租的科技型孵化器。
充分发挥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按0.5%的年化费率收取综合融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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