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否按照京国税进[1997]174号文件的规定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未按规定取得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企业,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不得对进口料件计算抵扣税款,企业自行计算抵扣的,应予以调整。
5月31日后,对经书面催报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程》的要求,核定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按《征管法》进行处罚,并向其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算,自2001年至2003年,对原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的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内的乡镇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交存后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其他有关各项福利费均在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实际列支;除上述各项以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全国性的税收执法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税收执法检查由市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法制部门统一布置,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除市局统一布置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外,各区、县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日常税收执法检查。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征管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03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将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办事处辖区调整为三个区的行政区域内。为此,请你们认真做好征税范围调整的有关准备及实施工作。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发[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有关区、县国税局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消费税的企业进行调查,对生产免税的香皂、子午线轮胎产品,要测算2001年消费税税源减少的情况,并将测算及调查情况于2001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欠缴税金核算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税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市局将在适当时机,对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 2号)精神,市政府已决定将原由市财政局承担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市地税局。
各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市政府印发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认真学习和提高行政复议文书使用技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书制作规范、合法,促进办案质量与复议案卷质量的提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而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本市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及收取的生产性劳务销售额,应向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业务收入认定时限,应以纳税人所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营业收入实现时间作为本规定执行时间的认定依据。
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规定,为加强对售付汇的税务管理工作,正确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信企业从事“集中受理”业务,其受理并取得“客户代表”支付的全部价款后,准许凭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其他电信企业出据的分割收入合法结算凭证作相应减除,以其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照章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依照执行。
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户和销售账进行核算管理,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出口货物数量与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来确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健全完善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将我局就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行为,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发票改革启用的新版发票在原发票防伪的基础上增加防伪强度,提高发票的使用效率。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9]45号)下发后,对规范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起了促进作用。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以组织贯彻实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农业税收票证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把农业税收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推向前进。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项税收征管质量比率为考核内容,以现行我局计算机网络中存贮并使用的有关征管数量为基础,严格按《暂行办法》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执行。
市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以及发生防伪专用品流失或擅自损毁的,市局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并取消其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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