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动服务,“一对一”精准推送信息,全程网上办理,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职工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可按实际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限制。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有奖发票2022年二次开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23号)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落实指引。
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低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23号)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政策措施有效落地,延庆区针对政策措施进一步梳理,形成《延庆区关于<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落实指引》,明确区级任务、区级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有力保障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三类: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和评审优惠幅度内,鼓励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和评审优惠幅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应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务院稳经济相关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促进制造业高端智能绿色发展,确保本市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特制定以下措施。
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用于对在本市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实施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政策。组织在海淀注册纳税的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申报北京市“房租通”补贴,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为了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上半年产值0.2‰的一次性物流补贴;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上半年产值0.5‰的一次性物流补贴。
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北京市202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北京市202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201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19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填报,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申请政策试点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点击导航栏左侧“高企认定申报(试点)”,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以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本市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税收优惠和资金奖励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
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2022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结合北京市《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及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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