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接文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对上述企业逐户进行结税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和注销税务登记。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但已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应依法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随着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税务检查在税务机关税收行政管理中的职能和地位正逐步加强。一方面,实施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检查队伍代表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执法监督和廉政工作的重点也将转向税务检查工作。
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于公民以各种方式举报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均应予以受理并逐一序时登记。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于受理的各类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立案。
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解决我市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面临城镇40万失业大军的就业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创建17年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有效地发挥了安置返城知青,社会失业人员和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就业“蓄水池”的作用,充当了“再就业工程”的重要角色。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做好1997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7]441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本市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通知如下:
为做好1997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将1997年有关工效挂钩办法及相关的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要建立对缓缴税款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重点是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缓缴税款到期的催缴入库和加收滞纳金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税务档案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活动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缴费义务人发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义务,各征收单位应积极协助辅导其依照已经明确的划分办法,区分中央级与地方级分别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后,据以照章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进展情况、汇算清缴户数及其占总户数的比例、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尚需进行的工作。
按市政府原批准的办法已缴纳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教育基金的单位,1997年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采取抵扣的办法征收。对在1997年度内未缴纳以上附加费和基金的,应从1997年1月1日起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通知》要求,从1997年开始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必须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分开核算,对不能完全分开的共同费用,按企业平均成本费用率分别计算摊销免税业务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应承担的费用。
望各局根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好税款的解缴与退库工作。对于通知中提到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增值税的退库办理,经与市人民银行研究,仍按现行办法从中央库中退出后,由市人民银行国库处按中央、地方比例调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物资代理配送制企业营销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并于1998年4月1日之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按原契税有关政策执行;1997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虽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了房地产交易合同但未于1998年4月1日之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按照新的契税政策执行。
主管财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全面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政策,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利用企业提供的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资料,跟踪企业资金运动和资产使用过程,全面加强企业日常财务监督。
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对生产企业补报的资料与相对应的出口业务逐笔核对,并在补报资料表内签署“暂同意受理申报”意见后,将第三联留存,一、二、四联连同季度申报的其他资料退还企业。
国税发[1997]123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我市外资银行在10月1日以后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的,一律按通知要求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请各局结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核银行呆、帐损失,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得用呆、坏帐准备金核销。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包括:申报录入器,IC卡等),在向纳税人推广时,要建立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严禁强制纳税人使用。各办税服务厅要为未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设置各项办理窗口。
采取预退营业税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审批程序:凡符合退税条件、年累计退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季预退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后,可实行按季预退营业税办法。
税务所在各种形式的检查工作中,凡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将案件移交检查科,检查科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稽查所查处。
稽查所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所要积极配合稽查所的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照有关规定由稽查所组织入库,税务所只负责被检查对象当期税款的入库工作。
制定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是为了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在我市地税系统形成有效的税务检查监督制约机制。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切实发挥复查的作用。
为了促进我市地税系统专业稽查机构执法水平的提高,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建立科学严格的专业稽查工作考核和管理机制,现就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加强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检查人员实施调帐检查时,应认真清点调取的帐簿资料,并填制《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列明调取帐簿、资料名称、数量及所属期间,经双方签字后,由税务检查部门和被查单位各存一份。
稽查工作是综合性较强的税收业务工作,培养高级稽查人员需长时间工作实践和多学科业务培训。因此,为了保证稽查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保持稽查人员相对稳定是必要的。今后,各单位凡对检查科长和稽查所长的任免,需商市局检查部门同意。
以保证金抵作违章罚款的,填写税收缴款书入库时,应在“预算款项”栏填写42.2款“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品目名称”栏填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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