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无论以前采取何种提取方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新文件下发后,都应按文件规定,允许企业在不超过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国税函[1997]5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长(稽查科长)审提意见,由区(县)税务局主管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局长审核后,由区(县)税务局长办公会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市局稽查局审批后,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因在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要求当场缴纳的,应由纳税人在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注栏注明理由及“申请当场缴纳”字样。
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即进入了生产经营阶段,因此,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拟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312号的规定执行。即:以法定的税务登记日期计算。
由市和区、县地方税务部门按京地税企[1997]291号《北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进行。
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执行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第六条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予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关于对汇算清缴检查查补的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试点企业还是非试点企业,其起始日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汇算清缴结止期(年度终了后四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1997]23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局接文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对上述企业逐户进行结税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注销税务登记。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但已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应依法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凡经终审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两个月内,持市节能墙改办盖章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销号手续。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各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增值税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京国税[1997]063号),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认定和管理。
各区(县)局、分局(以下称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各自征管基础特点,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研究并制定本单位税源监控办法并报备市局。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7]27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对199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仍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市局京税一[1994]44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一律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增值税。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4款条件的同一区、县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核定,比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就此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查补税款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国税外函[1997]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2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征管改革的精神和总体要求,结合各局实际情况,继续深化涉外税收的征管改革。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既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统一要求,又要充分体现涉外税收的特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地方农口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并做好以农场为纳税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调查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续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应将上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第三联)完整地按凭证顺序号连同税收缴款书收据联(或复印件)报税务机关存查,由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方可续领。
授权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应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母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公司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关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经财政部、人事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按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部分扣除;其他单位实行限额计税工资。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税务登记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税源监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对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做好税法宣传工作,督促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对于税法无明确规定的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可按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相应补充规定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16号《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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