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确保汇算清缴率100%。各局汇算清缴工作由市局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京国税[1996]25号)自1997年度起废止执行。
被兼并企业凡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等事项。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工[1997]2191号)、《关于1997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7]219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在征收国有企业所得税时执行。
各征收机关应辅导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的各企事业单位正确使用、填开各相应级次的缴款书,以确保此项收入的入库级次正确;地税局计会部门应及时与当地国库提供的“中央级”、“市级”二级收入日、旬、月报表核对。
由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以及由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区(县)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区(县)级国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及《财政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7]2393号),现就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缴库及统计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如无法确定是哪项资产收入时,可按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总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别记作各项资产收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做好1997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办法,并结合我市集体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实际情况,现对1997年度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企业多报专亏损,主管税务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税务机关对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按法定税率(33%)计算出相应的税额,以此作为罚款依据。
最近,有些分局反映,我市各分局对粮食局系统所属的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征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为了统一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根据增值税的现行政策规定,现对我市粮食局系统所属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征收增值税的政策重申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全面地反映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解决税务检查查补收入在入库和统计中存在的问题,现就税务检查工作上有关待执行税款的统计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第三稿)》的精神,“案头稽核”是我市地税系统“四位一体”税务检查的一种形式。税务检查工作流程中有关“案头稽核”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市局另行制定。
对各用票单位库存的94年版专用发票,各区县局也应在98年1月底前进行清理,核实领购与使用数量,对库存作废的专用发票由用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实行本“通知”的出口企业购买新疆棉后,凭新疆棉的收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
各局接文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对上述企业逐户进行结税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和注销税务登记。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但已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应依法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随着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税务检查在税务机关税收行政管理中的职能和地位正逐步加强。一方面,实施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检查队伍代表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执法监督和廉政工作的重点也将转向税务检查工作。
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于公民以各种方式举报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均应予以受理并逐一序时登记。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于受理的各类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立案。
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解决我市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面临城镇40万失业大军的就业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创建17年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有效地发挥了安置返城知青,社会失业人员和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就业“蓄水池”的作用,充当了“再就业工程”的重要角色。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做好1997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7]441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本市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通知如下:
为做好1997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将1997年有关工效挂钩办法及相关的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要建立对缓缴税款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重点是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缓缴税款到期的催缴入库和加收滞纳金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税务档案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活动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缴费义务人发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义务,各征收单位应积极协助辅导其依照已经明确的划分办法,区分中央级与地方级分别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后,据以照章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进展情况、汇算清缴户数及其占总户数的比例、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尚需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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