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市场主体歇业不影响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填报地址的承诺确认效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对2021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21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扣除标准。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各区财政局会同本区国资监管部门、区金融办等有关单位,统一归集、审核、汇总本区金融企业的财务快报材料后,于前三季度后12日内,四季度后17日内(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报送。
各区财政局会同本区国资监管部门、区金融办等有关单位,统一归集、审核、汇总本区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材料后,于2022年4月25日前将审定的财务决算材料正式行文报送至市财政局。
合并税费:合并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环节需缴纳的全部税款(契税、印花税等)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动产登记费),购房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一次性缴纳,缴纳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后待遇水平不降低。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实现有效衔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文件,我局从即日起开展宣传文化单位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受理工作。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财政部北京监管局执行税款所属期在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系统梳理了2021年北京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改革成果与实践经验,并对2019—2021三年期间北京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的大事记进行总结回顾。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持续深化首都“放管服”改革,对标对表先进改革经验,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上报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8号)文件精神,北京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定于2022年9月举行,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
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通知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经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推荐,并于2022年1月25日至2月7日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
为服务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政策及申报辅导手册》,主要对基础设施REITs基本概念进行了解读,摘录了相关政策要点,梳理了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审查内容等事项。
大力促进高精尖产业能级跃升,坚持分类分层精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支撑构建具有首都特色、高端创新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的高精尖项目落地投资,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技改升级,提高产业基础水平和产业要素更新利用,持续增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能和后劲。
持续深化首都“放管服”改革,对标对表先进改革经验,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大力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是聚焦平台新增商户、业务规模、对本市经济贡献等指标,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分级分类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精准服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把握城市副中心发展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要求,激发数字产业创新活力,培育数字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数字经济新标杆。特结合城市副中心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以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5.0版为重点,制定本方案。
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存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52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聚焦企业国际化需求,着力引进具有国际执业经验,具备海外法律法规、税收、国际贸易、商务金融等专业知识,有能力服务科技企业“走出去”的会计人才,重点引进持有国外知名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双证及多证人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全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消费活动,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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