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1所列项目,将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货物的发函未回函及回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分年度进行清理统计,并录入计算机。
各区、县局要抓紧时间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源情况进行清理,对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通知要求进行培训,并作为重点纳税户管理。请在六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分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及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报送市局,以便掌握情况。
东城、西城、朝阳和海淀区国税局于上半年内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出口退税工作的实际,设立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并专设窗口办理各项退税事宜,崇文、宣武、丰台和石景山国税局也要在年内完成此项工作。
宣传思想工作部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有物质保障,要切实解决目前宣传文化事业投资总量偏少、比例偏低的问题。
从8月1日起,本市单位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需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带有税务登记号的防伪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的发票均为非法发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分局要结合个体集贸征管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在做好个体、集贸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认真抓好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对高收入个体工商大户要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依法征收税款。
凡享受市、区(县)财政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国有早点经营企业均可按不超过早点收入的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奖金,从成本列支,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1997年全市各区县税源变化情况,市局对原有的重点税源户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这203户企业名单下发各局,请认真填报,并做以下说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提高征管效益,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当前本市地税征管的实际,就推广定额征收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城乡信用社必须购置运钞车的购置费,应分别按主管部门年度财务计划的规定,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分别由其主管部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注意见,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安全设施费”中列支。
近年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在全市税务干部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成绩,这与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的支持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在执行支付手续费工作中,有些区、县局末按规定支付手续费,代扣代缴单位反应很大,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意见的函》(国税法函[1997]01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原《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调整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未售出现存的《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进行清理造册,填报《缴销发票情况表》,于1997年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办理核销批复手续,凭此核销冲减有关发票管理帐簿。
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以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它金融保险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级收入。
为了进一步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处罚尺度。经研究,现对改革试点企业检查出来的问题如何处罚明确如下:一、对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单位在汇算清缴期,税务部门重点辅导的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而企业未做纳税调整的,所查出的问题除计算补税外,并加收滞纳金。
企业按照22号《通知》第一条第(三)点第2款享受政策规定时,应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纳入同级财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规定,否则缴纳企业不得税前扣除,收取单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通知》第一条企业“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被承租企业费用的检查,凡属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以及类似性质的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农村信用合作社发生的贷款呆帐,要按照225号《通知》规定的核销条件从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其申请核销时农村信用社要填制“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附报贷款合同、法院裁定书等证明材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的,应附报贷款合同及乡镇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有色金属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规定适用税额的70%征收,即:岩金矿适用税额为0.63元/吨;砂金矿适用税额为0.59元/50m3挖出量。另外,铜矿适用税额为0.59元/吨。
为加快退税进度,请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要根据电报精神,加强服务观念,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全力完成市局下达的退税计划。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市协调小组。
自1996年9月我市实施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办法后,为合理确定驾校的征税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驾校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驾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做如下调整: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涉及“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问题,在未作具体明确前,仍按现行办法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从1997年1月1日起以基金形式纳入预算管理。鉴于目前我市各区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办法不统一,为规范管理,保证此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做如下规定:
此次《专项检查》不但要抓收入,还要在检查中做深入研究,挖掘问题根源,总结稽查经验。同时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证查补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减少、杜绝缓交、欠交行为。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向市局反映有关问题,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征期税款入库情况应于1997年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
按照《通知》第三点规定,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行、支行检查出《通知》中所列应收利息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统一清算;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捐赠,被捐赠单位是中央单位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市属的,由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区县属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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