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经过国、地税两局的共同努力,个体、集贸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已基本到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0号《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4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两税”征收管理,严格按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税。
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办理补征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0号《关于对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部分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国家补充流动资本制度。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局按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进行返还。对重点企业,提高返还比例。重点企业名单和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根据资产负债率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03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指的是: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要结合96年征收工作,抓好这次检查,并成立以主管局长牵头的检查小组,于10月底完成自查工作,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上报自查情况。市财政局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于11月份进行重点检查。
投资单位属于独立经济核算、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国有企业(或者组织),其境外投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后所得额的5%由投资单位汇总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请就你局营业税征管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清理,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劳务,不论其相关业务收入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进驻集贸批发、零售市场的市、区蔬菜配送中心和国有蔬菜零售企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回原核算单位所在地统一纳税的,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出据证明,回原地办理纳税事宜。
企业集团应严格按批准的范围、比例,向成员企业收取技术开发费,并要采取措施,保证将资金专项用于技术开发项目,不得挪作他用。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应单独核算。年末结余的技术开发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根据“谁征收谁办理退库”的原则,发生收入退库时,由纳税人向稽查分局(或稽查所,下同)提出退税申请,稽查分局填写 “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由业务科和局长分别审批、签字、盖章,并附原“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转被查处单位所在地税务局检查科(或稽查所)核对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确认签字后,送计会科凭此开据“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通知》中制定的《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是通过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判别纳税行为是否正常,据以确定稽查对象的一种简便、科学的方法,各局在贯彻执行中,要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扩大纳税指标分析范围,不断完善稽核分析工作。
随营业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原申报及缴库办法不变。即: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同申报、填一张税收缴款书、随营业税科目入库,月末由税务局调库。
对属于调整范围内欠税未缴的,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分户分税种欠税表提供给对方。欠税移交后,应根据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对“应征”类帐户和“待征”类帐户作相应的调减帐务处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分管专用税票的录入、汇总、传递、接收及退税审核工作的部门要共同完成“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在1996年8月25日前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为销售自产货物或为自营货物而提供的非应税劳务,不论其是否分别核算,均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关于向辖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6]80号)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合行1996年度向所属营业部、支行按各自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西站地区土地纳税等级暂确定为二级,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行确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有关企业须上报大型成套设备或大宗机电产品出口项目清单,并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项目清单与出口合同核对相符后,方可按文件规定退税率申请办理退税。
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要求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若出口企业需对商品追加商品扩展码,必须在申请退税一个月前报送“商品扩展码明细表”。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商品码库。
各单位要将市局直接监控重点户也纳入本单位私营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之中,随时掌握其税源变化情况。此外,市局确定的重点税源户如经济指标发生变化,需市局调整时,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重新调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16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根据“批复”意见,对纳税人按规定在进口环节享受的减、免税税款,以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其他直接减、免税税款,均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外国企业缴纳的有关税收,需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征税或核定其他征税办法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照有关税收法令、法规确定征收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对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指导,要求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前,提前到主管技术监督机关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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