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强化征收管理,凡属国内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房地产座落地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科办理纳、免税手续。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业务科办理纳、免税手续。
凡在1994年1月1日至实施细则发布之日期间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经市政府批准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于1996年9月30日前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缓交土地增值税手续。
根据市地税局划分的征管权限,土地增值税由各区(县)局、分局的地方税科负责征收,各局计会科应按市局统一规定的票证专用章式样和规格,给地方税科刻制一枚市级票证章,并报市局备案。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防止出现漏管户,对应移交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前,各项征管手续制度,包括:发票购领、税款征收等在1996年9月20日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需要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凡属修改内容较多或与原文件结构变动较大,应全面修订,重新发布,原文废止;对原文件个别条文的修改,不改变原文顺序结构的,可发布修改规定,并附原文。
《办法》中所指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的全部收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已经市局批复的退税款,要抓紧办理退库。同时为了做好退税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报送的95年9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也应受理,做好退税单证的审核工作,需要函调的要提前进行,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为尽快落实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各区县局主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请与有关处室及时联系研究解决。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可向其所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于当年初做出预算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时,报送上一年管理费实际使用情况。
因粮食定购价格提高而调整农业税的计税价格和收入任务,并未增加农民负担的征粮任务,符合稳定负担政策和兼顾国家与农民利益的原则,各区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收入任务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外出经营证上加盖“注销”章(注销章各区、县局,分局自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见到“注销”字样后,方可办理外出经营证收存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号码打印在副本上,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通过审计有关收入帐户,确定其收入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完整;通过审计材料帐户、资产帐户、费用帐户等,确定其费用开支范围、折旧、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成本的计算是否准确,财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调整,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正确。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水平,及时掌握收入进度、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因素,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和征管措施的落实,市局决定从1996年5月起报送“企业所得税月份入库情况决报”(以下简称“快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及会计报表、完税凭证等资料,逾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各区、县局应于11月15日前将企业上报资料审核签字后上报市局涉外处。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检查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鉴于目前我市市属国合合营企业在国营企业所得税与集体企业所得税入库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现将1988年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税工字[88]第606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解缴办法明确如下。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税字[1995]92号文件后政策变化较大,税款清算工作复杂,各局应高度重视,尽快组织涉外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企业上报退税资料,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退税企业资料应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审批。
本市土地增值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包括国内单位和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税源零散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代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为规范我市文化演出活动的税收管理,加强参与演出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5]171号文《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经市局研究决定,凡属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均统一制发税务检查证。请各单位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6]130号《关于更换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要求,将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和像片于1996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市局将于近期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征税方式和办法,为了保持该行业税收征管的相对稳定性,对我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性质的出租汽车公司暂不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特此通知。
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特点,我们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采取条块结合,即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税务部门相结合的模式。为此,请各主管部门大力配合并协助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委托代征关系确立后,对无外出证明的企业要按《通知》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外管处履行代征义务;对有外出证明的企业要对其在税务登记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完税情况进行记录。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教育局等四家“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139号)的规定,为了做好1996年度校办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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