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附送的专用税票填写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实征税额必须按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入库,否则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有疑问的专用税票应发函调查,在问题未核实清楚之前,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知识分子;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它情形。
根据市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局已对全系统的执法人员发放了税务检查证。通过一年多的执行和使用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检查证上像片着装不统一;各栏目为手工抄写,字迹不工整,有失严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凡是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单位,均应就其取得的代理进口手续费收入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清算所得的确定问题,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正确核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达到税法规定比例之前,均不得批准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局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08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对本市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实行按季抵扣的办法,每一季度的抵扣比例为5%,原则上全年抵扣比例不得低于或高于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
各区、县局对出口企业退税管理中,通过来函,群众来信和检查等各种方式发现已退税款有多退或骗税的应立即将已退税款追缴入库。凡追补税款按月分户列表上报市局,补税在百万以上的应付单项材料。
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项下进口料件的抵扣问题在国税发[1994]31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94年以来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均要纠正,按规定计算抵扣应退税额。
凡符合文件列举新产品的企业(单位),从文到之日起,对新产品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对不实行单独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暂不办理返还手续。各企业(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一律不办理返还手续,对已返还的,要依据财政法规予以追回。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范以税务所为主体的日常税务检查行为,完善我市地税系统“四位一体”的税务检查制度,市局决定,从1996年度起,在我市地税系统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
根据部分区、县局反映,税务机关检查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在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不能及时足额缴库的,是否适用延期缴纳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财会干部要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做一个德才兼备的理财者。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京税征[1992]774号文件做进一步规定,凡在1993年1月1日起,在我市使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规定如下:
1994年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属1995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仍按国税发[1995]012号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属1995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为加强对进料加工业务的管理,各区、县局对出口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台帐,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登记、注销和抵扣工作。对事先未经主管退税税务部门批准登记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单位,系指出租汽车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系指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业个体业户和无直接业务隶属单位而自行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其他社会个人。
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的出口收入,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凭有关凭证,可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手续。属于向境外转让版权、使用权的,应于签定转让合同的同时,将有关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取得收入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核定后,可免于征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继续巩固和提高现运行效益,包括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和各区县涉外税务所,统一和完善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计算机开票和税款入库的各项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和真实。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强化税收检查,严厉打击偷、骗税和利用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市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市开展一次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对1995年度正处于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理、审核。检查其是否符合减免条件,是否已进入获利年度,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是否减免税期已满但尚未恢复征税等。对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自行减免或越权减免的,要予以纠正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及从市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必须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做好对外资银行1995年度应缴营业税的调整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按期预缴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在预缴期限之前办理缓缴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市局制定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兰迪花卉精品有限公司等35户外商投资企业,因未按法律规定如期缴付注册资本、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未参加年检且在注册住所查无下落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等原因,以被依法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请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填报方法仍按市局京国税[1995]212号通知的规定填报,即《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栏目中的“销售额”、“税额”栏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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