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市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所要按时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统计表,表样、编报说明及要求附后。
清理文件的范围确定为自新税制实施起至1995年底市局各业务处,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制发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
改版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种类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市局将千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更改成万元版和千元版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对企业结存空白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不再进行改版,请各区县局核对查实,造册登记并监销。
申请资格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书,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会同市科委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由市科委发给两个密集型企业批准书和证书。
建立查询报警系统的要求:建立查询报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报送《清单》必须按时、准确,《清单》应按月填写并装订成册,主管局长签字盖章,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市局。
对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业务要严格按政策性和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划分收益所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划分不清的要一律并入总行,由总行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市有关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批准书和证书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8号《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市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局稽查所查处的案件,按照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直接填开《税收缴款书》,将税款、滞纳金、罚款缴人被查处单位所在区、县支库。该款项收妥后,支库将缴款书第四、五联返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63号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确定专项检查和税收大检查户数问题。根据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稽查分局按市局要求确定专项检查和税收大检查户数名单,或由市局确定检查对象,通知稽查分局组织实施检查。
为了适应对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及时了解其税款征收进度和税款缴纳情况并规范其税源统计,我市从1996年一季度起,增设“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定额定率)附表”(以下简称“本表”)。现将有关编报范围、口径和要求通知如下:
我市地税系统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市地税系统市、区(县)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强化公民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监督工作,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有关工作,市局另行部署。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50号)《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纳税地点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以前年度的增加税负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市局[1995]265号文《关于清理欠税和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中,曾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在执行文件过程中,市局发现个别区、县局在审批缓缴税款时存在以下问题:
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的补税办法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复印件,无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的应就其所分利润、股息、红利,全额换算计征所得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要与市稽查分局主动配合、相互支持深入开展稽查工作。对市稽查分局开展的日常稽查,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分局要提供税源户名单及有关纳税资料并指定专人协助开展稽查工作。
凡因特殊原因确实无力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必须在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申清,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批准的缓交期限内可免予加收滞纳金。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和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鉴于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在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规模较小,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1996年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所返还的金额全部转增为国家资本金。
各总公司、企业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如实填报承包风险基金清算表,编制文字说明并附风险基金上交凭证复印件,以前曾借用风险基金的承包企业,应将还款凭证一并复印、附后。清算表由总公司分类汇总,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996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工管处。
机关服务中心在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局京国税二[1995]3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京国税[1995]216号)通知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增加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现就使用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现行版本已发给各区县局、分局,并已对全市出口退税业务干部该使用软件进行了培训。各局要严格执行软件程序,不得擅自对软件程序进行修改;要继续认真抓好对软件的学习,练好基本功,做好出口企业对软件应用的指导工作。
出口企业进行内销纳税申报时,应按第一种申报管理办法申报资料,进行出口免(退)税申报时,除应按京国税[1995]039、086号要求申报的资料外,应将外销发票使用情况填写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内。
自今年10月1日起,市农发分行各项业务应纳营业税税款,一律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报“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经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各一份,由两局共同审核后办理已征收营业税返还手续。
我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普通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除按京国税[1995]092号通知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外,还在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暗徽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绿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现全市统一设计制定《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和《建筑业分转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表样附后),请你们在确需开具时统一使用。
分析内容应包括:因征管范围变化对税基、税源增减变化的影响情况;因政策原因对税基、税源增减变化的影响情况;重点企业1995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年初年未欠缴所得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按可比口径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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