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税收法规,便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进行纳税检查,减少税款流失,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设计印制了三种面额分别为肆元、捌元和贰拾元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定额罚款收据(以下简称《罚款收据》)。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需要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在费用中列支和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按照规定审批,对于税法要求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须要在企业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清理“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
严格执行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区、县局、分局,报市局审批;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分局审批;缓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区、县局、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各局应按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要求,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纳入今年消费税、增值税执法检查范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
、“银统81表”中“月初库存”、“购进”、“月末库存”栏,按“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的要求填写,即对实行“销价核算法”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按售价填写。原市局电传所发的《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表样及填表说明不再使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式样的函》(国税征函发[1995]0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1995]042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5]6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市局京税一[1994]522号通知转发〕规定掌握。
对去年按京税进[1994]41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调查货源的情况要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情况于4月5日前上报市局,对未发函调查和虽然已发函调查但尚未回函以及回函不清楚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发函调查。
外商投资企业以广告费形式列支的商业性赞助,应予从严掌握,对未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或以取得广告专业发票等形式变相扩大成本费用开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检查中,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需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的,应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3月13日以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县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区、县级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月30元。
由于机构分设初期上年同期资料不便查找,因此1994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和1995年一季年报表中的“比上年同期增减额”栏暂不填写,从1995年第三季度开始此栏如实反映填列。
凡检举人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按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应在补税、罚款入库后一个月内办理奖励的审批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连同税务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区、县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对新批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每年检查一次,对连续两次达不到检查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检查后的30日内,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停业、撤消、合并的处理意见,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可按代扣(收)代缴的实际入库税款的10%提取手续费,其中5%用于代扣(收)代缴单位,2%用于协助组织代扣(收)代缴工作的单位,3%由税务机关用于宣传、检查、协税护税及奖励方面的支出。
各局要按税法规定严格履行有关政策的审核报批手续。凡税法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审批权限的,要按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越权审批或不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税二[1994]26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一并贯彻执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税制的实行,税务机构的分设,我市国税系统的税源变化较大。我们对1994年缴纳工商税收在500万元左右的企业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重新调整确定我市国税系统纳税重点企业158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044号文转发),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4)046号《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的通知》及国税发(1995)016号《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更加广泛地宣传地方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同时为在地方税征管领域内逐步推行微机管理创造条件,市局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其资产经重估后产生的净收益需采取分期转销方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转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欠缴增值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要依照国务院国办发[1994]89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研究落实在其开户银行建立“税款过渡帐户”,根据企业回款实际情况,确定税款比例,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管理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年终应进行清算、调整”是指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可按当月外销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划分结转成本的情况。对划分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在年底对其进行调整、核定。
市外管处代征代缴税款应建立代征代缴税款日记帐,并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结清上月代征的税款,依照现行营业税有关法规及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履行应纳税款申报缴款手续。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均应按本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新建住宅小区购买的拆迁用周转房(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暂不缴纳(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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