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除在税收大检查期间按市“大检办”的要求对重点户的检查使用由市“大检办”制发的“重点检查报告”外,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文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1号《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税务代理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且政策强,请你们认真学习《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我市如何开展税务代理工作,市局正在研究制定,随后下发。
现将市经贸委[94]京经贸(资)字第716号《关于确认本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对企业进行考核,做好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年度终了后应将实际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93]财办字第5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于财政部、证监会受理申请时间前至少一个月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052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利用配售白银生产货物的单位,请持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今年以来的白银配售计价单于11月30日以前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金银配售单位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各地依照国税发[1993]097号和国税发[1994]019号文件规定,参照本通知附表,对本地国际空运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994年9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发售窗口要严格执行市局统一规定的发票售价(价目表附后)。每天出售的工本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存入银行。月末终了后五日内,应将上月出售发票的工本费划拔市局发票专用帐户(帐号另行通知)。
凡经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含三资企业),均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包括《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
现将[1994]外经贸技发第406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涉及出口货物退税的问题,按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办理。
现将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福利生产企业”的范围应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和工业修理、修配企业。原属于服务行业的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已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按照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6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可在1995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以及其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须收取纳税保证金的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
根据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关于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决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组建工作已经结束,从1994年10月1日起按所辖税收管理范围分别行使职权,进行征收。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中央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和部分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从1994年1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所管的外贸企业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负责征收其企业所得税,今后有关外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由外贸分局负责。其他应由地税局征收的各税仍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各区、县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税务干部结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学习,弄懂每一种税务征管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充分认识使用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94]财税字第04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接到此文后,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
每旬、月末,各支库应按国税局征收的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收入和地税局征收的市级、区县级收入分别编制旬、月报表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市分库,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与市分库通讯传送旬、月报数字。
国税局和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按税种归属划分,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国税局负责;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税局负责。
1994至1995年继续执行国有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税后留利交纳“两金”的企业有:农场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京龙商贸公司、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日起按新税制办法执行。
现将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358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批复中明确从1994年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的企业,请你们及时与企业联系,做好今年的税收征管工作。
因工作变动暂时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本人可保留“会计证”,自调离会计岗位年度起,不计算会计工龄,两次不参加验证者,应吊销“会计证”。会计工龄按最后一次验证日期,扣除不在会计岗位时间累计计算。
建立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月报制度,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退税金额,按预算级次填写,分别报送:中央在京企业报中企处一份,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分别报中企处和有关处各一份,以便及时与金库核对(表式附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征税问题,请结合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认以下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北京东帝鸿霞制衣有限公司;确认以下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4]1379号《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8号《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要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扣缴税款,扣缴人应扣而未扣税款的,除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具体退税范围、适应税率、退税的申报手续及程序、退税的审批权限、退税税款的管理,应按照市局京税外[1994]48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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