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市级企、事业与区、县属企、事业(或其它单位)联营、合营的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按合同规定的分红比例(或投资比例)划分市级和区、县级收入开两套缴款书,分别交入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考虑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利用现有设备资金投资兴办联营企业或新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与原“八五”承包时情况差别较大,拟在94年工资清算的基础上重新核定95年工效挂钩有关指标。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对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及时掌握企业的减免税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中所称减免税从“开业之日”、“生产经营之日”、“投产年度”起,是指从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
在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内的联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税率。“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1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1994年1月1日起可按5年平均分摊。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拟按市局京税一[1994]257号文件执行。
、从1995年1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采用逐年申报审批,逐月核查的办法。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上述企业,因情况变化而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自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1995年以后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通知》中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考核认定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考核认定后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考核认定的结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一并下达。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出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并对其实行查帐征收的,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及有关规定征税。
印花税汇缴许可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1994年度仍继续使用,待1995年1月1日起更换有地方税务局印章的新许可证。新的印花税汇缴许可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发放。
清产核资中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经批准冲销资本公积,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盈固定资产增加资本公积,作相反会计分录。
承包清算中有关政策问题1.因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翘尾因素,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影响数额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京财工[1993]1996号文件的规定换算考核。
企业日常的外币业务核算,应按现行的财务制度执行,其中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作为开办费处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对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仍按市局京税外[1994]36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994年实行新的财税体制改革,由于税种、税率等变化基本不影响企业利税总额的变化,因此,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的,原则上不再换算考核;与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因所得税率降低影响上交减少部分,可视同效益完成计算提取新增工资。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结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复议文件。通过学习要使每个税务干部熟知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要求以及复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
税务代码号的编制,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编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附后),税务代码号为15位码,第1―6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第9―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15位为税务登记顺序号码。
注册会计师审查决算要依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规章以及本市颁布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依据不足、不清,需要加以解释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加以解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14号《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我市所有以俱乐部形式收取会员费的税收问题均按此规定执行。本通知从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便于实际工作,一并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附后转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督促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的烟草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将其照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要清理组织入库。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除在税收大检查期间按市“大检办”的要求对重点户的检查使用由市“大检办”制发的“重点检查报告”外,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文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1号《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税务代理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且政策强,请你们认真学习《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我市如何开展税务代理工作,市局正在研究制定,随后下发。
现将市经贸委[94]京经贸(资)字第716号《关于确认本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对企业进行考核,做好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年度终了后应将实际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93]财办字第5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于财政部、证监会受理申请时间前至少一个月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052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利用配售白银生产货物的单位,请持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今年以来的白银配售计价单于11月30日以前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金银配售单位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各地依照国税发[1993]097号和国税发[1994]019号文件规定,参照本通知附表,对本地国际空运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994年9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发售窗口要严格执行市局统一规定的发票售价(价目表附后)。每天出售的工本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存入银行。月末终了后五日内,应将上月出售发票的工本费划拔市局发票专用帐户(帐号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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