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a8/142723.html

1994-04-23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4]286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49/32830.html

1994-04-23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抵扣办法及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文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54/32831.html

1994-04-23

北京市法规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市局京税一[1994]14号通知中规定补缴消费税的入库时间,按本通知规定应补缴的范围可延至1994年6月30日以前补征入库。

https://www.shui5.cn/article/c0/169039.html

1994-04-23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7f/37063.html

1994-04-22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统一格式,《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将由市局统一印制,具体领取方法及数量另行通知。

https://www.shui5.cn/article/25/32829.html

1994-04-21

北京市法规

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凡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统一研究。

https://www.shui5.cn/article/c9/32825.html

1994-04-18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78/153756.html

1994-04-15

北京市法规

“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三条所提“行李”和“包裹”的划分问题,按现在铁路系统的规定,行李是指有车票的旅客所携带的物品,(除特种物品外)包裹是指由无车票的顾客要求运送的物品。

https://www.shui5.cn/article/72/152015.html

1994-04-14

北京市法规

上述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税明电[1994]023号、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六个明传电报的正式文件,市局已分别以京税一[93]783号、京税一[94]84号、京税一[94]13号、京税一[94]14号、京税一[94]65号5个文件转发,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请继续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a4/39221.html

1994-04-13

北京市法规

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或经营财税字004号文规定降率或免税以及改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金的,其1994年1月至4月因种种原因发生的欠缴增值税,应按现行规定清理并补征入库。

https://www.shui5.cn/article/76/33248.html

1994-04-13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16/32814.html

1994-04-12

北京市法规

凡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在规定要求的住宅,为北方节能住宅,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率为零。

https://www.shui5.cn/article/59/32816.html

1994-04-12

北京市法规

现将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4e/32810.html

1994-04-11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70号《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中所列文件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7b/32811.html

1994-04-11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2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3e/32812.html

1994-04-11

北京市法规

在执行中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过渡措施的企业和行业,按发布的规定执行;没有发布过渡措施的企业和行业依法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https://www.shui5.cn/article/7d/32808.html

1994-04-08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9e/32809.html

1994-04-08

北京市法规

经营收入额核定后,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金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金额30%时,必须如实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补征税款或调整定额。核定期内实际经营收入金额比核定金额下降30%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批准后下期调整定额。

https://www.shui5.cn/article/43/32800.html

1994-04-05

北京市法规

对需填开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的,销货方应逐项如实填写,购买方应索取一式二份。对购买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https://www.shui5.cn/article/ee/32799.html

1994-04-04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4号《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d6/32795.html

1994-04-01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税外函[1994]00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4b/32796.html

1994-04-01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b0/32798.html

1994-04-01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结合本市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77/32791.html

1994-03-29

北京市法规

《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对个人于1994年1月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已按市局1993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新税制以及新旧税制衔接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不再办理补缴个人所得税手续。

https://www.shui5.cn/article/68/32788.html

1994-03-26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a5/32783.html

1994-03-21

北京市法规

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填报《外贸企业期初内销存货已征税款申报表》(样式附后,由分局印制,发企业填报),经分局审核后据以填报《外贸企业期初内销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样式附后,分局制)于1994年4月10日前报送市局。

https://www.shui5.cn/article/c7/150908.html

1994-03-21

北京市法规

为了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同时照顾到过去的传统作法,本办法分别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办法。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收费标准一旦确定,年内不得随意改变。

https://www.shui5.cn/article/5c/153714.html

1994-03-17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60/32781.html

1994-03-16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8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涉外税政处。

https://www.shui5.cn/article/1f/32782.html

1994-03-16

北京市法规

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https://www.shui5.cn/article/f9/32806.html

1994-03-16

北京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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