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70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主管部门在未转轨变形前,所需正常的经费开支,应在年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及收取管理费方案,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执行。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列入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科目。
商业、粮食、饮服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和对外联营,组建新的企业后,如何执行新制度,应视其主营业务而定。凡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为了便于统计和比较北京市经济指标情况,在企业填报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企业需填列财政局制定的补充数字资料,在月份企业编报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通过调整表统一指标口径,具体调整项目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各项贷款仍按分段计息的办法,自5月15日起执行新利率。遇有贷款加息、罚息时,也以5月15日为界,分别按原利率和新利率计收加息、罚息;本通知自1993年5月15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税发[1993]044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和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代收,直接入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契税征收工作的需要,从月末缴入国库的契税收入中按5%提取征收经费,代征单位的征收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于下月初拨付、逾期未拨付的,可从次月应缴契税收入中扣除。征收经费的开支范围按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文件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67号《关于下发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不按规定代征并足额上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区、县物价局除责令其代征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区、县物价局可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中划拨。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买卖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如何征税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299号批复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税务代理人(在本通知中专指税务事务所派出的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的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我市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由各区县财政局组织专门力量自查、自纠,同时填写耕地占用税检查统计报表,并将检查结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农财处。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实施办法》是约束纳税人有关行为的规定,要做好对外宣传、贯彻,通知有关企业依照执行。《具体问题的通知》是对税务部门内部的具体要求,属于内部工作规程,不应对外公布,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现将国税发[1993]0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如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宅建设免征有关税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支持区县经济的发展,经市财政局、建行北京分行研究,同意将部分区县财政小型技措贷款资金与工业财政周转金借款资金合并使用。现将有关合并手续通知如下:
农业税征期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每年1月1日至8月31日为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秋征期。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00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097号《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0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部分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批复》,为扶持本市民用煤生产行业的发展,同意对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2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征60%的照顾,请各有关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办理退补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包括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人的自行车以及个人的其它非机动车主要通过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交通及三轮车管理站等部门代征代缴,或由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为扶持本市邮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同意对北京市邮政局所属的邮政企业1992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征50%的照顾;对邮政局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我市范围内建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宅,一律免征人防与绿化费以及电源建设集资、建材发展基金;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城市“四源”建设费和建商品住宅应缴纳的市政设施建设费按照先缴后返的办法执行。各单位不得以集资的名义摊派其它各种费用。
已经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
凡在1993年2月15日前,各税务分局已经批准用票单位自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而印刷厂尚未印制完成的,一律不再自印,改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印制发票通知书由印刷厂退回批准印制的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再与各申请印制单位办理缴销手续。
对违反本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市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批准成立、改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不予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
凡批准摊入1992年成本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销价的损失列入“财产损失”科目,少转少摊的各项费用列入“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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