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不缴,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京财农[1990]2188号《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代理记帐的管理代理记帐是为适应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迅速发展的要求和解决会计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矛盾而采取的一种会计工作方法。根据《规定》的要求本市有权办理代理记帐的单位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属分所。
企业上船以后,原则上不能有新的损失挂帐,处理有问题商品发生的损失首先用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冲销,不足部分在保证完成上缴财政利润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自行消化解决。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函发[1992]0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供货出口奖励金从1992年1月起不再预提,上半年已预提的要进行清理,年终前未支付的,应冲减出口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做他用,更不得转入专用基金;下半年供货出口奖励金从出口成本中逐笔列支。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又重新返聘从事财会工作的财会人员,不再发给“会计证”。原单位应在原发“会计证”备注栏内加盖“已退、离休”戳记,同时报主管部门在其会计档案上注明。已离、退休的会计人员不再参加验证,原“会计证”继续有效。
各单位应以代销国外商品净利润做为计提留成基数。即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进价和为该项业务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进口关税等)及直接认定的费用后的利润做为计提留成的基数。
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我市批准的部分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试点企业列支比例相当于工资总额1.5%的职工教育经费部分,企业可以先提取使用,不足部分,可以在核定的全部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内据实列支。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请依照执行。
农林特产税按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按亩核定不同农林特产品的年平均产量,依照当地产品中等收购价格具体确定实际收入,大宗农林特产品按亩核定年平均产量的最低限。
农业税征收对象依据是粮食。1962年中央分配给我市农业税任务10700万斤(小米),此基数一直未变。因农业税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方式,今年国家提高了粮食订购价格,财政部规定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从0.4862元/公斤调整为0.5804元/公斤,每公斤提高9.42分,增长19.37%。
现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综字(1992)第13号《关于企业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财务处理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述区、县房管局下放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从1992年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由10个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区、县房管局应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由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财政部[92]财会协字第3号函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分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其中既是你所分所,又是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要取消其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格。
开办初期交纳资金占用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减免。填报免资金占用费申报表于应交纳之日前一个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新购新用自行车、人力小三轮车、人力客货三轮车由各非机动车登记站在核发车辆牌证时代征税款。纳税人应于购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具体纳税手续,按日计征应纳税款。
为支持促进全市房改试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以依照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91)京房改办第49号通知规定的租金标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的私人出租住房及用地,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范围以外的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88)国税地字第015号通知规定精神,对博物馆、展览馆等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自用土地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其生产、营业和出租等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览馆等全额或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出租房屋...
根据市财政局、经贸委京财贸[1991]1949号文件精神,对以前年度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在1991年承包中实现的增盈减亏基金,暂不提取25%的企业后备基金和30%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而将其55%部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对北京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市林业局所属的林工商公司、蜂业公司林建公司、园林设计工程公司、永定林工商公司、环境优美服务公司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经市政府批准的本市地方专项储备粮食也比照中央专储粮核算办法执行,即按市政府规定的分品种结算价格作为记帐成本。需在“专项储备粮油”科目下再增“地方专项储备”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的地方专项储备粮食。
粮食企业作为省间调出和供应出口的粮食,从1991年5月1日起一律执行比例价。其收入在“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科目中核算,具体借记“委托银行收款”科目,贷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科目。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56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全市各行业的会计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
已经提足折旧的,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部分企业还应将有关固定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转入流动基金科目。
股份制试点企业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月份、年度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负责汇总上报。会计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发行,收取工本费。
凡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其签订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于合同签订时各自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自行在所执合同上贴花完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税务局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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