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93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和京政发[1990]12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55号《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也比照通知中的规定办理。
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免税范围内的私房产权人名册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向本区县税务局提供;各区县税务局因工作需要,向区县房管部门了解征税范围内私房主出租房屋的有关情况时,各区县房管局、各房管所要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申请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各一份。
目前,各区县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编制内,安排专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便他们总结经验,管理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于文中第二条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已委托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尚未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应积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现在的1%提高到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统一银钱收据”进行登记、使用、保管、核销、结存等方面的工作,均比照我局京财综[1989]1049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除按决算报表要求,编制自本年度开始到清理截止日期的会计报表外,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月加报“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表式附后),以反映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
对设在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外部营业用地以及出租给外单位房屋(含院落)占用的土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0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已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税款,经核实后,在12月底以前班里完退库手续,同时将落实情况(按户)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印花税只就《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及财政部未确定征税的委托代理业务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暂不征收印花税。
有关区县分局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贯彻落实。并于11月底前将1989年1-3季度已征税款(不含1988年11-12月份税款)按有关征免规定办理退补税手续。对其减免税申请人再另行批复。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反映给市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各部、处、支行办理贷款业务部门,均应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煤炭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各类占地面积,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定征免。今后各类占地面积发生增、减时,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应纳税额。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与所管辖范围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加强联系,对符合代售印花税票条件的,可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明确代售责任和税款缴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对代售单位所得手续费收入免纳营业税、奖金税。
各部门及所属行政机构、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筹集资金等七项资金开办的公司(个别继续保留的公司,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已将以上七项资金向公司投资入股的,必须从公司全部抽回;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营物资、供销企业应将会物供地汇01表(1)“利润分配和应上交及弥补款项情况表”中“9、补充资料”改为“9、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交数”(49行)、“本期应交数”(50行)、“本期已交数”(51行)、“期末未交数”(52行)四个项目。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领用的收费票据必须在启用前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向购买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在使用时,如有填错,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错的票据必须完整保存备查。如因故丢失。
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为中方职工提供工作餐或误餐补贴,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企业经营状况,自行决定。决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的企业,不得再发放误餐补贴,供应餐次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的经营业务费列支比例,工业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种植养殖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3‰,商业、供销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各企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按实际发生额在核定的比例内列支,不得提取。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无《北京市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或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由物价管理机关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退还交费单位或个人,并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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