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买卖和租赁手续时,应监督领受人和买卖及租赁双方在房屋所有权证或合同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予办理发证,立契、监证手续。
非民政部门(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生产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应由举办单位报经市民政局签署意见,转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对保险公司系统自1988年10月1日以来这一时期内书立的各项应税保险合 同,属于保险公司系统自身的。应采取按险种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到税务局填开缴款书,一次补缴入库的办法解决。
各专控商品附加费代征单位,凡代征额在100元以上(含100)的,按转帐支票及三联送款簿结算方式,凡代征额不足100元的,按现金结算方式的办法,上交市财政局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户存储。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市局。
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管理,抓紧拟定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以及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监督,对违反债券管理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纳税人受托加工的小轿车的待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加工费之外向委托方收取。纳税所收取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应在发票上如实注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是生产企业为进口彩电散件,关键件所用调剂外汇同外汇牌价之间的差价。生产企业按规定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在彩电销售出厂收款后,属于国家出汇部分的差价,应上交中央,企业按月上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由其转交财政部。
鉴于本市每年消费粮油80亿斤中有近40亿斤粮食,3亿斤油是省市间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订购的,并且其合同绝大部分是在外省市签订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合同签订时,应就地由购销双方贴花完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对经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试典单位,按规定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的住房,免纳营业税;经营单位或自筹投资的建设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房屋,免征建筑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现将国税地〔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规定中第十三个问题,对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自有流动资金,原则上参照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范围和各自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89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京财工[1988]1762号、1864号文件的规定,对填列会计报表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分局要及时沟通情况,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分局于1989年2月20日前将印花税开征情况、进度、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意见等要小结书面报告市局。
外商投资企业自筹建期即应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各企业应根据各自的经营规模结合国内,国外的具体条件,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月开支管理办法和标准,并作为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一部分,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纳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的单位,都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售印花税票业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根据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由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确定,为了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时先做为“市级”收入入库,待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确定后再做调整。
各级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在缴纳、征收、收纳卷烟、酒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时,应将中央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产品和专项收入以及地方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产品税分三张“缴款书”同时填写,同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征收专项收入的酒,应同时填写,办理两张“缴款书”)。
各区县要加强对这项费用的管理,使其真正用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上。使用这项费用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和分季用款计划,报经区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拨款。年度终了后,各用款单位要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新技术企业的减税、免税,由海淀区税务分局按规定办理并将批准的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情况,按季列表汇总上报市局。对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款的使用以及各项税款超基数返还情况,由海淀区税务分局每半年向市局报告一次。
鉴于免征的所得税款要用于平抑菜价补贴,为此,对非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的门店所获经营利润,亦要按照规定的所得税率月末计提(集体企业按季计提)月初7日前上交区公司、区社和菜市场,再由区副食公司、区社和菜市场于月初15日前上交市菜蔬公司,以利用于平抑菜价补贴,稳定市场供应。
根据本市规定的企业报表、市、区、县属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基层会计报表,在会工表2-1第49行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项目反映;工业汇总会计报表在会工汇表2-(1)增加第17栏,按以上项目名称反映。
根据财政部门填发并加盖“北京市财政局耕地占用税征收专用章”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和《一般缴款书》,银行对纳税人扣缴税款,入库手续请按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等单位会发的(87)财预字第79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考虑到公路占地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现核定我市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新技术企业名称冠以“北京”和“北京市”字样的,由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名称冠以“中国”字样或带有全国性质的,应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审批。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试验区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3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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