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1990年发京财工[1990]2203号《关于市、区县属国营工交企业编制一九九0年度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八条关于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按分类折旧计算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原按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差额问题按本文转发财政部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地区)税务局应立即与所在区的公路、航空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委托代扣和发放《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手续。做好印花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搞好印花税的代扣汇总缴纳工作。
为便于执行有关规定(财政部[1986]财工字105号文,市财政局[1986]财工管字893号文)请查阅市财政局印发的《1986年国营工业企业财务制度选编》,并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财政机关采取银行扣款及提请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证,限期缴纳税款等措施无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财政机关的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派出机构和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行政行为。
通知中第二款“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如使用单位属纳税单位,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使用单位属免税单位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通知中第二款“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如使用单位属纳税单位,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使用单位属免税单位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1990年7月1日以前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仍应按原计税依据、税率计征印花税。
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应从改设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1%改按5%征收。原贫困乡、民族乡政府所属的乡、村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暂不变动。
对房屋确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转移给网点企业自行管理并记入网点企业“固定资产”科目的,或以房屋入股办合营、联营企业的,向网点企业、合营、联营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93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和京政发[1990]12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55号《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也比照通知中的规定办理。
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免税范围内的私房产权人名册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向本区县税务局提供;各区县税务局因工作需要,向区县房管部门了解征税范围内私房主出租房屋的有关情况时,各区县房管局、各房管所要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申请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各一份。
目前,各区县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编制内,安排专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便他们总结经验,管理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于文中第二条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已委托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尚未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应积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现在的1%提高到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统一银钱收据”进行登记、使用、保管、核销、结存等方面的工作,均比照我局京财综[1989]1049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除按决算报表要求,编制自本年度开始到清理截止日期的会计报表外,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月加报“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表式附后),以反映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
对设在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外部营业用地以及出租给外单位房屋(含院落)占用的土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0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已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税款,经核实后,在12月底以前班里完退库手续,同时将落实情况(按户)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印花税只就《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及财政部未确定征税的委托代理业务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暂不征收印花税。
有关区县分局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贯彻落实。并于11月底前将1989年1-3季度已征税款(不含1988年11-12月份税款)按有关征免规定办理退补税手续。对其减免税申请人再另行批复。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反映给市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各部、处、支行办理贷款业务部门,均应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煤炭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各类占地面积,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定征免。今后各类占地面积发生增、减时,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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