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将会工表2“利润表”第32行改为“减: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项目,并在会工汇表1—2续(二)第48栏增加“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项目,原48栏“利润分配合计”改列在第49栏。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政政策,平衡负担现重申:凡座落在郊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办事处、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经租的公益用房(即:托儿所、红医站、文化站、居委会等用房)因收取租金偏低,从1988年1月1日起到房租调整改革之前亦暂缓征收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征收时间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后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补征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耕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其房产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其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应按各占比例划分征税或免税。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4号《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租赁合同和双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来京暂住的其他身份证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房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准租证明。
因本市会计报表的格式与财政部的不同,企业应在会工表2第43行下增加43-1行“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主管部门应将会工汇表1-2续第36栏改为“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各单位贯彻国务院《通知》和检查纠正本单位问题的情况,应于7月底以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区、县由区、县审计局和财政局汇总),书面报送市审计局和财政局,由其汇总于8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对市房管局房屋租金收入应按规定依照12%的税率计算征收由于提高2%税率增加的税负,缴纳有困难时,由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征照顾。
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按每人全年两个半月平均工资的数额发放,即按月平均工资95元计算,年人均在240元内掌握。
本市生产企业进入贸易中心销售国家规定允许自销的“原材料”按市场价销售给用户和物资企业,其销售收入进行单独记账核算,凭贸易中心出具的《贸易中心市场管理证明单》(式样附后),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可减按国拨价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
各区县在1987年底以前拍卖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的收入,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即:拍卖企业收入全部留给各区县,专款用于发展新的商业网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50%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从1988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大型拖板汽车。吨位较大,但使用率较低,按全额计税负担偏重。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单车吨位在20吨以下(含20吨)的。按实际吨位征收,超过20吨的。对超过部分,减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征税。
财政部[87]财税字篇035号、第0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原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仍继续执行原办法。企业之间联营在本市销售的产品,凡经市商委会同市计委、经委确认为新产品的,均按本市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01号《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月起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30元,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
工业、物资、供销等企业,应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的空行内增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并分别设置“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年末未交数”四个行次反映两税的应交、已交情况。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我市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批发代扣税款各项规定的过程中,得到各级政府的协助和支持,在税务机关的努力和代扣单位的配合下,批发扣税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在执行批发扣税规定中,还存在着个别批发单位不按规定代扣税款的问题。
对上述单位或个人纳(免)税手续仍由北京市税务局对外税分局处理,其它分局、县税务局一律不予办理。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农垦系统实行包干办法以后,系统内部企业之间联营新成立的核算企业和经营单位,而财政部门未调整包干指标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今后税务局依法提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亦应依法受理。
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按分工和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应该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章程等,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分别在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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