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见附件3),以纸质版(需申请人手写签字,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word)形式报北京注协会员服务部。
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非营利法人登记工作政策的宣传指导,帮助现有机构明晰重新登记的标准和路径,促进其完成相关工作;对于未申请非营利法人登记的现有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各部门可依据本文件要求,研究制定落地细则。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9月9日起实施。《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5号)同时废止。
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局通知要求,参加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所对应的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的审核,审核结果由北京市商务局最终审定。
此外,《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新规定,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避免因《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滞后,导致“放管服”措施难以落地。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在推行优化特殊工时办理流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按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自2020年3月16日起,北京市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将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各执业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协会下发的关于“两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要逐项对照检查《北京地区“两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见附件2)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实际自评打分。经过梳理汇总后,形成自查报告。
经过首谈认定且成功引进的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在京新增实缴资本不低于50亿元或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亿美元的,由所在区对提供项目引进全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给予单个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区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区项目引进的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增强就业创业扶持。对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帮扶群体,以新就业形态实现个人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不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北京会展中心海关对《确认清单》《物资证明函》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按照现有规定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核通过,并免税放行。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通关、征税手续。
要将激励方案实施、管理纳入各级企业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监督范围,确保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稳妥推进、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各级主体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群众和社会监督。
经审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相关条件,确定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含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为具有承办地方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
如文化企业在2020年已获得疫情期间(2020年2月至4月)“房租通”资金支持,仍可申报2020年1月1日(含)至1月31日(含)及5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期间的房租补贴。
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实际执业情况做出职业判断,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照搬照抄。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对新成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和调整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7〕94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检查组和相关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我市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认真执行各项疫情防控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随时调整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加强宣传引导。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预期,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展示税收征管改革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加强监测评估。遴选综合反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水平的核心指标,完善相关统计制度,构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数据指标,加强数据联动共享,增强数据代表性和准确性。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现暂停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工作。相关担保业务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信用公示异议处理。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或向许可机关书面反映意见。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将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二是切实把各区所属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纳入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库中,做好继续教育工作;三是与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联系,摸清各区代理记账机构总体情况,制定监管方案,建立联合监管处罚机制。
2021年9月1日(含)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划拨决定书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工业、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0元;2021年9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划拨决定书的上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我局将结合各机构管理台账,持续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的日常监测,对存在误导风险隐患、投诉率较高、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等问题的营销宣传活动,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培育和发展。本章拟规定鼓励住房出租,推进为承租人赋权,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存量非居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并给予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以及建立租金调控、信用管理机制。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及北京市政策变化,相应条款应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网上办理指南查询: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点击左下角“热点服务事项”-“机构办事”中“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点击“办事指南”中“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网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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