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北京评协继续教育1学时确认为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21年5月举行,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2020年度已经报名成功的考生,报名系统会自动将报名缴费成功的考生并入2021年度报名系统,无需再进行报名及缴费,现将2021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保费征管改革关系到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民生福祉,也关系到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相关部署,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本月征期为11月9日至11月25日,为确保您的权益不受影响,请您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确保征期内在缴费账号中存入足额费款。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自免征之日起,已收取的上述占道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本细则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
由于目前相关管理部门尚未发布英文版本,为协助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国有企业更好的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及上报工作,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文模板翻译制作了英文参考文本,供行业从业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参考。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现将《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各区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
电子劳动合同内容。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本市将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中央和军队在京所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票据样式见附件)。新旧医疗收费票据样式并行使用的过渡期截至2020年底,2021年1月1日后,原医疗收费票据样式停止使用。
一年内首次违反,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在财务报表审计之外,注册会计师更多的直接参与到反舞弊相关调查工作中。反舞弊调查,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重要的专项业务之一。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对舞弊风险的关注相比,反舞弊调查在应对措施等方面既与其有相似之处亦有自身独特的属性,注册会计师应予以特别关注。
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现将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北京市税务局分别于10、11、12月初委托个人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在银行代扣前请按照上述缴费标准保证缴费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扣款成功后进行短信提示,参保人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请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所或学校办理。
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便利度,促进北京市旅游消费市场的发展,新增北京华联时尚百货有限公司、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百货大楼)为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
本市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务环境,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三部门研究,定于2020年10月19日至23日(共5天),对未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工)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
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在12个月内分期缴税。
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针对同一法人控制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制,即:法人企业应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便是同一法人控制下的子公司,也不能合并纳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我局作为政策执行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我国税收政策和优惠的制定权在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我市无制定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权限。我局会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将现行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落细,保证个税改革减税红利应享尽享。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要求,《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分配纳税服务资源,便于您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现将对安定门税务所办公地址进行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因疫情防控要求无法落实足够考试机位,经过慎重研究,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决定取消2020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处罚金额较小,不再划分裁量阶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本次“代开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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