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舆论引导,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们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解读材料》,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请各区财政部门依照执行。
在线录入时间:请有关人员即日起登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bicpa.org.cn/(首页右下方)→非执业会员入会在线录入系统网址登记。
在天津港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提前申报+抵港直装+顺势查验"模式,融合监管查验环节与港口物流操作环节,在被查货物运抵码头后顺势完成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要求,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影响企业资产处置的,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
在北京市注册且符合工信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小微企业,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接洽全市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准入服务,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年检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截至年检基准日会籍在北京地区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均应参加本次年检。年检基准日处于转会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师在转出地方协会进行年检。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认定,于5月6日将企业名单(附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按行业分别报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及时研发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并符合电子档案管理功能需求,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到真实、完整、安全、可用。
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接收、登记和使用的内控管理,现整理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请各单位参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进一步精准帮扶本市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在本市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6条措施基础上,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2019年度北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证书领取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证书从4月10日起开始领取,仅采用邮寄方式核发,暂停现场受理核发工作。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根据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自2020年4月10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现对部分税务所的办公地址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违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市金融监管局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
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八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六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由各级财政部门利用多种渠道,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的告知用票单位,切实做好区块链电子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中评协关于减免2020年应交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评协〔2020〕8 号),中评协2020年本级会费减按75%收取。
国家财税部门发布的税收支持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相关通知、通告的适用条件,在3月28日前应依法依规向原属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月1日划转完成后,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出申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非接触式”办税理念,请您按照附件所列明的办理流程进行自然人股权转让办理事项,感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大力支持。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积极拓展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工作要求,对于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或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预约通道,分批错峰办理。
2020年3月16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