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马海涛,欢迎!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本风险提示仅代表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
企业因报关单填制不规范,导致目的地海关无法实施查验或企业不方便办理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申请,修改报关单“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项。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规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客户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是否购买上述产品及购买产品的金额、期限挂钩。
所有人员的入库申请均采用自愿报名原则,我会将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进行核查,请于2019年11月19日前填写《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信息汇总表(北京)》(见附件),签章后报送我会(电子版请同时报送)。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根据2019年第161号现就北京关区各隶属海关接受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报告的部门和联系方式对外公告。
在破产重整实务中,需要对共益债务进行严格审阅和把控,防止破产企业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或者其他债务,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名义进行开支,混同共益债务或不合理地增加共益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全文废止。
根据上级领导指示,近日我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凡是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其他个人均可在受托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详情可到邮政代开网点咨询。
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按中央统一规定,全面实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放宽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等先进制造业退税政策条件。
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基础上,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式。
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政策作用,进一步加强政策互动,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
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搭建各类企业家互相学习交流平台,提供辅导培训、资源对接、项目推介以及人才引进等服务。
对未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补审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仍未进行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详情请联系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
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下同)退税窗口办理离境退税且审核无误后,在现有的现金、银行转账两种方式之外,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退付方式,退付币种为人民币。
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除非正常、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六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四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将2019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公告通知如下: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三部门研究,定于2018年10月15日至19日(共五天),对未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76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部分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办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你企业报送的“走出去”企业清册结合实际情况就境外投资及所得(含受控外国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含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境外上市及外派人员税收风险管理开展自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做了进一步梳理并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内容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管理中心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商事登记权威,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16日20时至2019年8月18日9时对本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网络调整工作,届时本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和扣缴客户端、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系统、自助终端个税查询功能、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的个税查询、实名认证、股权转让等功能、个人存量房系统业务办理功能将停止服务。
在纳税服务提醒中,我局将把最新的税收政策或需要纳税人了解的涉税事项及时向纳税人告知;在税收风险更正提示中,我局将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将涉及到的税收风险点及时告知相关纳税人予以自查自纠。
全市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金税盘发票上传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下载,网络购票下载写盘业务。2、纳税人通过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3、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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