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照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时间进度清晰。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2017年10月底前将落实方案报市政府审改办;并分别于2017年11月底前、2018年5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报市政府审改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10月征期相关工作的要求,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申报纳税,现将2017年10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由10月23日延长至10月25日。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规定需要交纳外商投资使用费的单位于10月8日至20日期间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使用费。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包括执业机构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机构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境内活动;加入国际组织、国际网络、国际联盟或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完善人才服务支撑。支持引进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优先为对区域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创新奖励的企业引进所需人才。
个人股东转让在北京注册登记企业的股权,该企业、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转让股权的老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分别办理相关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资料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并签订协议,由机构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以首善标准,率先行动,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终止或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资金。
税务机关在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天桥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大厦E座8层)。若缴费地点发生变化,由市地税局在地税外网(网址:www.tax861.gov.cn)公布。
自2017年8月2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一步扩大到新办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纳税信用D级和特定企业外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的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属于即办事项范围,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我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照规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吸纳就业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
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2号)第四条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规定同时废止。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保障。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是一项极其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严肃性的认识,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进行管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
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第一税务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企业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作为开发主体的企业收取前期成本返还款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们已通过手机短信、网上申报提示、税收管理员电话联系等方式对参与调查企业进行了通知,请接到通知的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税收调查表的在线填写和上报工作。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实行市区分级管控,限定受让人资格,区政府、园区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产业政策、产业规模、产业方案、行业要求、人口调控、区域功能定位等方面审查并确定项目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税总便函[2017]43号)的有关要求,为保障4月征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广大纳税人申报纳税,现将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由4月18日延长至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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