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改革任务,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北京市地税局决定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扩大“一窗办理”业务类型,将企业买卖不动产业务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实现该类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成立后未发生用工行为的,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用工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撤回备案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6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拆除工程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费用标准可试点按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执行。非现场资源化处置费价格按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清单v1.0.00》(以下简称《接口清单》),供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转换为符合税务机关报送格式的报表,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执行。
自2017年2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收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018年度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现予以发布。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区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部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提升风险防控精准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年一次性征收。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有奖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落实税务总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走马路”的升级举措,是对首都纳税人网上便捷办税的一项郑重承诺。
自2018年3月24日起,本市科技、文化、商务服务、体育类公司可使用名称查询功能自主选择名称,查询通过的公司名称不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可以直接申请设立登记。
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要求,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部署推进依法治税重要工作,全面推进北京国税系统法治建设。
结合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受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扩大清单内容,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9号 2018-3-14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决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便利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制定了《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收费单位和代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企业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
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批(核准)增值税发票信息后,按《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自主选择税控设备服务单位,并按要求完成网上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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