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人民币等值为单位,划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共8种面额,规格为175毫米×70毫米,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两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6〕2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自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须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
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疏解税收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涉税事项。要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咨询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同意对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自3月21日起,如果您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在国税有增值税税种,您可与您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营改增相关变更手续。各区(地区)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参见后面的电话表。
为适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变化及纳税申报表调整的情况,市税协组织人员对2015年“关于下发修订后的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2016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下发给你们,以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现就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为纳税人的税控盘(或金税盘)办理发票赋码,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纳税人即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调整后的《北京市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1年-2030年)》以及我区经济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要求,现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持市商务委出具的证明函件、邀请单位函件及按照公安部对现行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要求所需材料,申请口岸签证。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予以公布。
通过发票查验系统,可查验试运行地区纳税人自2015年12月20日起,使用升级版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发票查验系统正式开始运行后,可以查询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
经征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意见并表决通过,将以前年度会费结余的一部分返还于各机构。返还额为各机构2013年、2014年、2015年上缴我会团体会费三年平均值的50%。上缴我会团体会费是指:团体会费总额扣除上缴中注协、中评协50%后的金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申请单位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可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向中国内地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附表2),并抄送财政部。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调整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意对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壹壹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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