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跨境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是北京市第一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在上述单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成为试点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389号)有关规定,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北京市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请各区财税部门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做好试点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财税部门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就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营改增纳税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5月1日顺利实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全市国税系统4月30日至5月2日“五一”节日期间正常上班,有涉及营改增业务需求的纳税人,照常办理相关业务。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含壹万圆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平推式)、保险业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平推式)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新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人民币等值为单位,划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共8种面额,规格为175毫米×70毫米,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两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6〕2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自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须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
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疏解税收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涉税事项。要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咨询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同意对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自3月21日起,如果您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在国税有增值税税种,您可与您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营改增相关变更手续。各区(地区)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参见后面的电话表。
为适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变化及纳税申报表调整的情况,市税协组织人员对2015年“关于下发修订后的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2016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下发给你们,以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现就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为纳税人的税控盘(或金税盘)办理发票赋码,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纳税人即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调整后的《北京市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1年-2030年)》以及我区经济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要求,现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持市商务委出具的证明函件、邀请单位函件及按照公安部对现行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要求所需材料,申请口岸签证。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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