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票查验系统,可查验试运行地区纳税人自2015年12月20日起,使用升级版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发票查验系统正式开始运行后,可以查询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
经征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意见并表决通过,将以前年度会费结余的一部分返还于各机构。返还额为各机构2013年、2014年、2015年上缴我会团体会费三年平均值的50%。上缴我会团体会费是指:团体会费总额扣除上缴中注协、中评协50%后的金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申请单位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可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向中国内地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附表2),并抄送财政部。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调整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意对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壹壹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2015-12-31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等相关规定,现就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公告如下:
北京市政府为落实惠民措施,2016年年初将为全市法人企业统一免费发放“一证通”数字证书(第一张证书免费),方便企业在北京辖区内办理各委办局相关业务,北京国税局从2016年2月1日起也将接收“一证通”证书办理北京国税局网上业务。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区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京财税[2012]2163号文件要求,组织对办理年度清算的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并将书面审核结果及附表(详见附件)加盖本局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复审。
同意对北京经典罗莱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文件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已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9号)执行。
当前,互联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更是直接促使大量互联网相关企业的涌现。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的创新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任期内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投资实施情况以及投资项目运行管理效果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上述文件为注册会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核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提供了技术规范和实务指导。但在专项审计实际执行中,特别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方面,仍存在较多需要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和分析的审计风险点。
对于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票种信息,直接在相关系统中为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信息,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项目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影响较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利用注册税务师的认定,而未再过多采取其他审计程序。但在实务操作中,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仍涉及较多的专业判断。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计划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129号)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将不再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号)。
2014年,我国商品房销售企业虽然稳步回升,但仍存在开发面积持续回落、新开工面积降幅扩大、商品房待售面积显著增加等特点。房地产行业销售的不景气,导致房地产企业的存货可能存在跌价风险。
《办法》颁布前已获得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参与援外项目采购。自2016年1月1日起,参与援外项目采购的企业一律应依据《办法》获得相应类别的实施企业资格。
2015年2月,中注协特别提示房地产类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风险。提示中涉及到与房地产企业存货相关的多个事项,此类事项普遍存在于房地产企业中,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予以重视。
密切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加强风险疑点排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向市局(货物劳务税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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