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自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须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
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疏解税收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涉税事项。要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咨询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同意对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自3月21日起,如果您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在国税有增值税税种,您可与您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营改增相关变更手续。各区(地区)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参见后面的电话表。
为适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变化及纳税申报表调整的情况,市税协组织人员对2015年“关于下发修订后的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2016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下发给你们,以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现就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为纳税人的税控盘(或金税盘)办理发票赋码,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纳税人即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调整后的《北京市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1年-2030年)》以及我区经济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要求,现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持市商务委出具的证明函件、邀请单位函件及按照公安部对现行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要求所需材料,申请口岸签证。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予以公布。
通过发票查验系统,可查验试运行地区纳税人自2015年12月20日起,使用升级版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发票查验系统正式开始运行后,可以查询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
经征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意见并表决通过,将以前年度会费结余的一部分返还于各机构。返还额为各机构2013年、2014年、2015年上缴我会团体会费三年平均值的50%。上缴我会团体会费是指:团体会费总额扣除上缴中注协、中评协50%后的金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申请单位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可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向中国内地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附表2),并抄送财政部。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调整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意对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壹壹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2015-12-31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等相关规定,现就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公告如下:
北京市政府为落实惠民措施,2016年年初将为全市法人企业统一免费发放“一证通”数字证书(第一张证书免费),方便企业在北京辖区内办理各委办局相关业务,北京国税局从2016年2月1日起也将接收“一证通”证书办理北京国税局网上业务。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区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京财税[2012]2163号文件要求,组织对办理年度清算的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并将书面审核结果及附表(详见附件)加盖本局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复审。
同意对北京经典罗莱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文件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已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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