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更是直接促使大量互联网相关企业的涌现。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的创新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任期内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投资实施情况以及投资项目运行管理效果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上述文件为注册会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核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提供了技术规范和实务指导。但在专项审计实际执行中,特别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方面,仍存在较多需要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和分析的审计风险点。
对于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票种信息,直接在相关系统中为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信息,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项目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影响较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利用注册税务师的认定,而未再过多采取其他审计程序。但在实务操作中,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仍涉及较多的专业判断。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计划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129号)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将不再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号)。
2014年,我国商品房销售企业虽然稳步回升,但仍存在开发面积持续回落、新开工面积降幅扩大、商品房待售面积显著增加等特点。房地产行业销售的不景气,导致房地产企业的存货可能存在跌价风险。
《办法》颁布前已获得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参与援外项目采购。自2016年1月1日起,参与援外项目采购的企业一律应依据《办法》获得相应类别的实施企业资格。
2015年2月,中注协特别提示房地产类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风险。提示中涉及到与房地产企业存货相关的多个事项,此类事项普遍存在于房地产企业中,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予以重视。
密切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加强风险疑点排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向市局(货物劳务税处)报告。
自2015年4月1日以来,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简称各局,下同)按照市局“先易后难,先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分步推进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周密组织有序安排,全市前期推行情况比较平稳。
司法鉴定人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因此,在执行鉴定程序时把“接受法庭审查”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时刻保持谨慎的职业态度。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市场租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无论是否涉及缴纳税款均应进行纳税申报,既包括原减低税率的税收协定审批项目又包括原境内劳务不予征税的税收协定备案项目。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前,必须先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合同备案时使用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务必与申报时申报表中所填列保持一致。
区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的创业服务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学习,选派政策熟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设立专人专岗办理证件核发等业务;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做好本市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毕业后与现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对被审计单位的访谈,是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审计程序,也是重要的辅助审计手段。审计项目组应当重视审计访谈的作用,通过充分听取不同层面人员的意见,发现审计线索,获取更为充分的审计证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带动创业,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邮政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管理体制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北京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实务中,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范围一般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39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京财税〔2008〕78号)同时废止。
企业不属于附件1所列的行业目录,且符合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43号)相关要求。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新办及已使用升级版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限暂设置为3天(72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0%”。
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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