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信息中的“企业统一代码”,应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废止执行。
对高尔夫球场兼营旅店、餐饮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各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相应税目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20%税率从高计征营业税。
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双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征科便函〔2014〕98号 2014-12-10 为了落实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新双定办法),现将新双定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为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费征管工作无关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现将我市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废止。
纳税人将自身业务信息系统与北京市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对接,通过系统自动提交发票开具要素,自动完成开票、传输过程的,属于自动开具模式,这种方式较适合于企业信息系统建设较完善,开票量较大的大型企业。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被追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不纳入税负增加计算。试点企业因自查或审计调整,清算期内主动补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可以纳入税负增加计算。
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国税局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缴纳或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代征。
请持本函和相关材料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代表市国、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领取《分户通知单》和《新户报到须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分别办理新户报到手续。
在我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且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施企业),应向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西城局)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其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不再受理上述外施企业的临时税务登记申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工商局在试点、修改、完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外商独资公司章程》、《中外合资公司章程》、《中外合资公司合同》、《中外合作公司章程》、《中外合作公司合同》五种格式化示范文本,并在全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中试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系列政策措施,结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和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开具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至2013年公布的部分条款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文件,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
其中,因系统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抄报税时限仍截至17日,17日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否则将影响发票的开具和领用。18-2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不按照逾期申报处理。
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并参考其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应当低于按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区域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或套总价的1.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362号根据628号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按规定向代征人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企业其它(即时)自行公示信息于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变动的,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企业,应当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根据税务总局货便函〔2014〕207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相关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数据调查工作。现将调查资料事项填报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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