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元/小时提高到1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小时提高到4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该公告发布后,对与20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的文件予以废止,因此应同步废止我局发布的上述相关文件。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申请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变更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再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申请变更备案。
引导服务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对接,挖掘、撰写具有更高市场价值的专利。鼓励服务机构帮助北京市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园区企业提高专利质量和价值。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提供优质服务。
按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及我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仍维持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7420元。现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精神,现将我市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近一时期,有少数人打着税务师事务所旗号,为招揽业务采取压低价格的手段,业务操作上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搞数字搬家,敷衍了事。对这种恶意竞争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广大客户应有所警惕。
为适应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变化及纳税申报表调整的情况,市税协组织人员对2014年下发的《关于统一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的通知》(京注税协发[2014]1号)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征求了市国、地税两局所得税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手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就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3号)精神,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和折算率等事项明确如下:
修订后的准则提出了职工的概念,将原在准则指南、讲解中关于职工范围的规定纳入准则的正文。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的范围,囊括了直接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所有人员。同时,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附注应详细披露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各项目的信息。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的影响,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梳理,决定修订执法文书24个(见附件1),废止执法文书30个(见附件2)。
继续贯彻执行中税协及市税协制定的有关办法。在事务所参评资格条件上仍沿用上年度的标准。即:“年度经营收入”A级为300万元,执业注册税务师7人;AA级1000万元,执业注册税务师10人;AAA级2000万元,执业注册税务师12人;AAAA级3000万元,执业注册税务师15人;AAAAA级一亿元,执业注册税务师50人。
请涉及境外投资业务的纳税人按照公告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财务报表。
封面信息中的“企业统一代码”,应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废止执行。
对高尔夫球场兼营旅店、餐饮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各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相应税目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20%税率从高计征营业税。
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双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征科便函〔2014〕98号 2014-12-10 为了落实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新双定办法),现将新双定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为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费征管工作无关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现将我市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废止。
纳税人将自身业务信息系统与北京市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对接,通过系统自动提交发票开具要素,自动完成开票、传输过程的,属于自动开具模式,这种方式较适合于企业信息系统建设较完善,开票量较大的大型企业。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被追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不纳入税负增加计算。试点企业因自查或审计调整,清算期内主动补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可以纳入税负增加计算。
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国税局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缴纳或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代征。
请持本函和相关材料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代表市国、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领取《分户通知单》和《新户报到须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分别办理新户报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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