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无论是否批准,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样式见附件3,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样式见附件4,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单位在制作办税服务厅(场所)内外标识及指引性标识时,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24号)明确规定的标识,于6月底前统一办税服务厅(场所)标识设置。
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2008和2009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期间的非营利组织,应依法进行预缴申报。取得2008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前未通过复审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通过复审的,可依法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快首都税收现代化建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出18条便捷高效服务措施,现通告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通知,现将2014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凭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期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凭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期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2014年4月30日前应进行开票软件升级而未升级的纳税人,自2014年5月1日起,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开票数据的抄报,并同步办理开票软件的升级。请纳税人尽早完成开票软件升级,避免2014年4月30日后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开票数据的抄报,从而影响税控设备的使用。
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应升级而逾期未完成升级的纳税人,可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升级,否则,2014年5月1日起将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税控机具开票数据的抄报和解锁。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情况和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额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查阅通知公告、查询发票真伪、下载涉税表格、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等,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即选用网上申报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还可以在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普通发票领购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退税申请等涉税申请业务。
请申请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的单位认真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据实填报。凡在免税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资格,三年内不许重新申报及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为保障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推进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要求,现就做好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向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转型升级,引导个体工商户向公司制企业转型(以下简称“个转企”),完善首都经济主体结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服务“个转企”工作措施,现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可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为配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3年度报告申报工作的开展,自2014年2月24日起,登记机关暂停受理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申请。
根据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科高发〔2008〕434号)规定,为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及时掌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现就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每年度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税执行情况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具体执行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下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用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双胶纸。该纸的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在紫外光下可见,当紫外光从纸张正面移动到反面时,同一根纤维有橙-蓝的变色效果。
使用热敏纸印制的普通发票除用纸防伪措施外,采用的其他防伪措施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为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对非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应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从高适用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我市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北京市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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