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等文件,明确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已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的74户外资银行(含6户法人银行、25户分行、43户支行)分别调整到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管辖(详情见附件1)。
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2013年10月1日,全市正式启用新版非税票据。为保证新旧票据的顺利衔接和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各单位已经申领的旧版非税票据可使用到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旧版非税票据停止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2]229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2]2970号)同时废止。
对于我市符合财税[2013]44号文件规定的,按照《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56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消入资专户管理后,企业投资者可以选择任意商业银行存储货币资本,加大了审验注册资本的难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认识验资业务的执业风险,及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合理防范风险。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增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具有互联网实时抄报数据功能的开票软件,实现税控发票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已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逐步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
统筹做好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各项工作,将在京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民营总部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金融总部企业统筹纳入发展促进范围之内。
对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涉及消费税汇总缴纳问题,可在一个申请及请示中一并提出,市财政局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并审批,两税一并审批后,办理申请时请填报调整后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保留的技术防伪措施为: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按“查询”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宣传材料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其当期全部销售额减除已预缴税款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和普通发票销售额以后的销售额,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消费税问题公告如下:
为便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我们撰写了《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宣传材料》(详见附件)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学习参考,如有相关问题,请拨打我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电话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市地税局业务处室职责调整的工作安排,自2013年9月1日起,非本市家庭购房资格缴纳个税审核和复核工作主管部门由个人所得税处调整为纳税服务中心,原审核和复核业务流程不变。复核办理地址相应调整为:
我局已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开通了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平台,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海关凭证办理”,网上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报送、取得接收结果、查询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等相关事项。
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确认。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鉴证报告已经税务机关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审核确认仍按原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判定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情形,在备案人对外支付前可口头或书面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或协议进行纳税判定,避免发生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对纳税义务判定不准确而产生税务问题。
2013年4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地方税务委托代征工作,细化、明确相关要求,现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2〕2989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税负变化时段的计算方法,对首次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的企业,应自该企业纳入试点改革的首月开始计算税负变化。
各局应严格依照相关文件及工作制度规定,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信息录入土地增值税电子台帐,并确保台帐信息的准确与完整。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所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持续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实现发票网络报数授权,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发票数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现税控机打发票数据的报送,为征管评查各项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完善发票明细信息查询,有效打击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通过网络报数授权,优化纳税服务,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应对企业填报的数据参数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以局为单位汇总一个数据参数上报市局。年终,将根据各局在此次调查中的有效完成户数、数据库审核等情况进行评比,请各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我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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