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规范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与年审工作,促进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做好分析评估。各局要建立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账,做好减免税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掌握了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各局要积极贯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据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即视同已备案,不需另向税务机关报送其他纸质资料。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或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4号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材料》有关内容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税收信息系统综合分析纳税人涉税情况,除对信息系统指定的纳税人及其查验指标进行实地查验外,其他纳税人一律不再实地查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自行制定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要求,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等7个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和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北京市2014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和市科委、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2]166号)的规定,现将通过认定的201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内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通常可能为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合两种情况,所谓单项无形资产就是指单一项无形资产,如一项专利权,或者是一项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组合通常是根据无形资产功能、用途等将多项无形资产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一项特定行为。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无论是否批准,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样式见附件3,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样式见附件4,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单位在制作办税服务厅(场所)内外标识及指引性标识时,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24号)明确规定的标识,于6月底前统一办税服务厅(场所)标识设置。
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2008和2009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期间的非营利组织,应依法进行预缴申报。取得2008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前未通过复审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通过复审的,可依法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快首都税收现代化建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出18条便捷高效服务措施,现通告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通知,现将2014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凭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期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凭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期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2014年4月30日前应进行开票软件升级而未升级的纳税人,自2014年5月1日起,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开票数据的抄报,并同步办理开票软件的升级。请纳税人尽早完成开票软件升级,避免2014年4月30日后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开票数据的抄报,从而影响税控设备的使用。
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应升级而逾期未完成升级的纳税人,可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升级,否则,2014年5月1日起将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税控机具开票数据的抄报和解锁。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情况和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额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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