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规范营改增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出台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明确邮政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
40号文件和《办法》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特点,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适用财预[2008]10号文件和28号文件,不适用40号文件和《办法》。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北京世纪骏丰频谱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www.bjkw.gov.cn)、北京市财政局(www.bjcz.gov.cn)、北京市国家税务局(www.bjsat.gov.c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等部门的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可自行从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专项审计业务。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决定删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文件)废止和失效目录中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随电价征收附加费办法的通知》(京财预[1999]1818号文件)。
为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要求,探索建立适合首都实际的地方税收现代化征管体系,确保地方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现提出以下意见:
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核批准手续。试点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审核批准手续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基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促进全市注册税务师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税协三届四次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征得国、地税两局所得税处同意,2013年度起市税协将统一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京财税[2013]21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
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缴纳或者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征地结案手续时,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对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减免税情况进行审核。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不再审核相关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地税局监制的不再使用的发票缴销手续。对纳税人不再使用的税控机具依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77号)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
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纳税人完成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备案手续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或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标准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自行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和2012年12月31日前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自行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和2012年12月31日前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3]2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3]221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国税、地税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调整后的各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运行。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为配合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益,现就取消有奖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4年起取消有奖发票,即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印制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取消布奖。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54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03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应在《税费资料清单》“住房装修费用凭证”栏目中选择“无”,不再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和住房装修发票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并填写在《个人销售房屋代开发票申请表》“住房装修费用”栏目中。
由我局制定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需要进行清理的文件共84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共8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共2件,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发布如下: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您涉税事项的顺利办理,请您将持有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原税收票证交回所属税务机关,并按照规定使用新版税收票证,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0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1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和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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