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第三直属分局负责上述五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涉及出口退税认定、申报、审核、审批、退库、单证开具等相关工作,以上企业的其他涉税事项仍由原所属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理。
跨境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交易中心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前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易中心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一式 二份,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声明放弃免税(减税)权,并承诺36个月内不再申请增值税免税(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以下简称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
企业应于每次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并于分期缴纳期满前扣缴全部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符合财税[2013]7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等文件,明确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已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的74户外资银行(含6户法人银行、25户分行、43户支行)分别调整到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管辖(详情见附件1)。
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2013年10月1日,全市正式启用新版非税票据。为保证新旧票据的顺利衔接和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各单位已经申领的旧版非税票据可使用到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旧版非税票据停止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2]229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2]2970号)同时废止。
对于我市符合财税[2013]44号文件规定的,按照《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56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消入资专户管理后,企业投资者可以选择任意商业银行存储货币资本,加大了审验注册资本的难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认识验资业务的执业风险,及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合理防范风险。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增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具有互联网实时抄报数据功能的开票软件,实现税控发票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已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逐步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
统筹做好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各项工作,将在京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民营总部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金融总部企业统筹纳入发展促进范围之内。
对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涉及消费税汇总缴纳问题,可在一个申请及请示中一并提出,市财政局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并审批,两税一并审批后,办理申请时请填报调整后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保留的技术防伪措施为: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按“查询”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宣传材料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其当期全部销售额减除已预缴税款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和普通发票销售额以后的销售额,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消费税问题公告如下:
为便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我们撰写了《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宣传材料》(详见附件)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学习参考,如有相关问题,请拨打我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电话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市地税局业务处室职责调整的工作安排,自2013年9月1日起,非本市家庭购房资格缴纳个税审核和复核工作主管部门由个人所得税处调整为纳税服务中心,原审核和复核业务流程不变。复核办理地址相应调整为:
我局已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开通了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平台,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海关凭证办理”,网上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报送、取得接收结果、查询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等相关事项。
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确认。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鉴证报告已经税务机关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审核确认仍按原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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