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查阅通知公告、查询发票真伪、下载涉税表格、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等,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即选用网上申报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还可以在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普通发票领购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退税申请等涉税申请业务。
请申请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的单位认真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据实填报。凡在免税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资格,三年内不许重新申报及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为保障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推进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要求,现就做好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向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转型升级,引导个体工商户向公司制企业转型(以下简称“个转企”),完善首都经济主体结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服务“个转企”工作措施,现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可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为配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3年度报告申报工作的开展,自2014年2月24日起,登记机关暂停受理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申请。
根据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科高发〔2008〕434号)规定,为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及时掌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现就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每年度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税执行情况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具体执行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下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用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双胶纸。该纸的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在紫外光下可见,当紫外光从纸张正面移动到反面时,同一根纤维有橙-蓝的变色效果。
使用热敏纸印制的普通发票除用纸防伪措施外,采用的其他防伪措施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为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对非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应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从高适用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我市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北京市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规范营改增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出台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明确邮政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
40号文件和《办法》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特点,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适用财预[2008]10号文件和28号文件,不适用40号文件和《办法》。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北京世纪骏丰频谱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www.bjkw.gov.cn)、北京市财政局(www.bjcz.gov.cn)、北京市国家税务局(www.bjsat.gov.c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等部门的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可自行从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专项审计业务。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决定删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文件)废止和失效目录中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随电价征收附加费办法的通知》(京财预[1999]1818号文件)。
为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要求,探索建立适合首都实际的地方税收现代化征管体系,确保地方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现提出以下意见:
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核批准手续。试点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审核批准手续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基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促进全市注册税务师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税协三届四次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征得国、地税两局所得税处同意,2013年度起市税协将统一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京财税[2013]21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
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缴纳或者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征地结案手续时,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对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减免税情况进行审核。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不再审核相关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地税局监制的不再使用的发票缴销手续。对纳税人不再使用的税控机具依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77号)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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