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判定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情形,在备案人对外支付前可口头或书面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或协议进行纳税判定,避免发生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对纳税义务判定不准确而产生税务问题。
2013年4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地方税务委托代征工作,细化、明确相关要求,现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2〕2989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税负变化时段的计算方法,对首次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的企业,应自该企业纳入试点改革的首月开始计算税负变化。
各局应严格依照相关文件及工作制度规定,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信息录入土地增值税电子台帐,并确保台帐信息的准确与完整。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所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持续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实现发票网络报数授权,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发票数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现税控机打发票数据的报送,为征管评查各项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完善发票明细信息查询,有效打击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通过网络报数授权,优化纳税服务,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应对企业填报的数据参数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以局为单位汇总一个数据参数上报市局。年终,将根据各局在此次调查中的有效完成户数、数据库审核等情况进行评比,请各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我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京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各省国税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暂由货运税控系统销售服务单位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负责机动车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和部分技术服务工作。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如有《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原因(以下简称特定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审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对应的原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应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2013年7月31日前,新开业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并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收入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2)。
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转让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时间作为划分时点,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仍向企业核算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计入当期损益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未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未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土地登记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复印件。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成立市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市交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政市容、质监、税务、工商、城管执法、法制、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区县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有机肥产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继续按照规定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核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情况。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其他尽责调查,查询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为首套自住住房。
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备案登记时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失效或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和变化后的证明材料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重新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的不得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同时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